湖北襄阳,一女子才满月的儿子离奇窒息死亡,她怀疑是丈夫故意杀害,于是报了警。后经

晓瑞聊社 2024-09-09 11:58:02

湖北襄阳,一女子才满月的儿子离奇窒息死亡,她怀疑是丈夫故意杀害,于是报了警。后经调查,警方认为女子的丈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女子却不认为这是过失,因为才满月的儿子还没能力将枕头放在脸上。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3年8月,杨女士将自己怀孕的喜讯,告诉了比她大10岁的男友舒某,可是舒某却多次表达不想要这个孩子。

杨女士实在不理解,舒某的年龄都40多了,为什么还不要个孩子,等以后老了好歹还有人照顾,于是杨女士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

舒某十分爱杨女士,便答应留下这个孩子。之后,二人奉子成婚,在2023年年底领了结婚证。

2024年5月15日,杨女士在襄阳生下一个儿子,取名为舒某扬。

然而儿子的到来,却并没有让舒某高兴。

杨女士称,在月子中心期间,舒某及其家人对其和孩子有点冷淡,她还找舒某谈论过此事,但舒某却一口咬定是杨女士产后抑郁产生的错觉。

6月29日,杨女士离开月子中心后,儿子由舒某一人带回其父母家中照顾。

万万没想到,仅仅半个月后,悲剧就发生了。

在7月13日早上7时许,杨女士突然接到舒某的电话,被告知儿子已经死亡了。

杨女士十分震惊,当她赶到医院,看到儿子脸上已有大面积的尸斑,感受到儿子浑身冰冷僵硬,顿时哭得泣不成声。

根据医院病历显示,舒某称发现舒某扬没了呼吸时,舒某扬的面部是朝下压着枕头的。

面对儿子的突然死亡,杨女士无法保持理智了,她立即报了警。警方经初步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但随着更深入的调查,警方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写了,舒某扬因头面部长时间偏于右侧,导致呼吸不畅,加之他才59天大,可形成体位性机械性窒息,由于未能及时发现,所以导致死亡的结果。

基于这一鉴定结果,警方于8月7日决定对舒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

可是杨女士无法接受过失致人死亡的说法,她认为儿子才一个多月大,又如何翻身面部朝下压在枕头上?

对于此案,很多网友都和杨女士抱有一样的质疑:“59天的婴儿动都动不了,怎么可能会翻身把脸压在枕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2个月不到就能睡整晚的觉?这个父亲这么好睡眠质量,一晚上都不醒来看看孩子?孩子不喝夜奶?孩子不换尿不湿?这样拙劣的谎言,警方居然看不出来?”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事男女都有责任,明知道丈夫不想要孩子,女的为什么生完就不管了?好可怜的孩子!”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如何评价此事?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舒某扬的死因与舒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婴儿舒某扬的死因是头面部长时间偏于右侧,导致呼吸不畅,加之其为59天婴儿,可形成体位性机械性窒息,且未能及时发现,直至死亡。

由此可见,舒某扬是因为睡觉的体位问题,导致窒息死亡。

但是舒某扬才59天大,其是否能翻身面朝下这按照一般常识来说,的确不太可能,但也不能排除万一的情况。

其次,作为监护人的舒某,一个晚上没有给舒某扬喂奶,直到次日清晨才醒来,才发现舒某扬已经没了呼吸。

这里需要考虑几点:

第一,舒某的睡眠质量是不是很好?

第二,舒某扬是不是只有舒某一个人看护?

如果只有舒某一人看护,而舒某的睡眠质量很好,打雷下雨也吵不醒的,那这要说过失致人死亡就有点牵强了。

虽然舒某曾说过不想要孩子,但这种话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因此,舒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尚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后,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除此之外,对于定案的证据一定要达到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后,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我们尚无法确定舒某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期待案件的新进展。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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