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男子负责学校操场的施工监督,多次向包工头提出质疑,可没料到,包工头怀恨在心,将药放到饮料中,让男子喝了晕倒,用锤子结束他的生命,然后拖他到操场的一个坑里,再滚动七八百斤的石头,将男子埋在操场底下,16年后,惊人的真相,重见天日。
(来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世军给熟人打去电话,“喂,老伙计啊,下午我就去你那里,提我的烟熏腊肉,你可要准备好啊!”他笑呵呵地说着。
电话打完,他转过脸来就跟15岁的儿子说:“儿子,你准备一下,明天我带你去落户口了。”
他交代完这一切,这才走向学校,马上就要小年了,可他却来不及买年货,因为他没有还放假,他是所中学的总务是职工,他负责学校那400米田径场工程的质量监督。
田径场还在施工当中,因为有种种问题,迟迟没有完工,他心里也着急,一大早就来学校,准备监督施工。
可他来到学校,并没有看到包工头杜海明,他打算和杜海明好好说说这件事情,好让施工赶紧完工,大家都能回家过个好年。
但他没看到杜海明,只看到一个老师在办公室,两人闲来无聊,就在那里下棋,等待杜海明过来。
而他们不知道的是,邓世军即将面临一场大灾难,杜海明正在谋划杀害邓世军的阴谋。
他找来自己的手下李明,将自己的计划告诉他。
“这个邓世军一直在坏我们的事情,这件事只要他一直在管,我们的工程别想完工,他都已经阻碍我们好几次了,一直质疑我们的工程质量,不除他,我们的工程永远完成不了。”
说完,杜海明便拿来胶带绳子,塑料袋,还有锤子,然后又拿来两篮橘子。
他让李明去送橘子,让他支开和邓世军下棋的老师,然后他买了一瓶饮料,将提前准备好的药倒到饮料当中,杜海明将计划告诉李明。
李明有些忐忑不安,毕竟他与邓仕军无冤无仇,但他要跟着杜海明工作,只好包工头说什么他就做什么。
他很快以送橘子的名义,将和邓世军下棋的那名老师支开,然后杜海明过来了,以商量如何施工的名义,给邓世军递来了一杯饮料。
两人一边喝一边商量的此事,很快邓世军便晕了过去,此时李明也回来了,杜海明和李明便开始行动。
那么用胶带缠住邓世军的鼻子和嘴巴,又用塑料袋套住他的头,然后把他拖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这锤子猛打他的头,每打一下,邓世军的身体就颤抖一下,直到完全动弹不得。
此时已经是深夜,外面漆黑一片,天下着雨,施工的田径场已经是泥泞一片。
他们将邓世军拖到最深最大的一个坑,将邓世军扔下去,然后滚动几大块七八百斤的大石头,压下去。
第2天,他们担心事情败露,就算天依然下着瓢泼大雨,他们也依然让工人们施工,掩埋他们的罪恶。
邓世军的妻子在家里,没看到丈夫回来,内心就十分着急,都几天了,丈夫还没有回来,她怀疑丈夫出事了,她赶紧报了警。
她第1个怀疑的人就是杜海明,只有他和邓世军发生过争执,而且上班的那一天,杜海明也见过他,并且她怀疑丈夫就被埋在操场底下,因为丈夫没有回来的第2天,他们连雨施工。
报案后,他们也确实在那里发现了血迹,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此事不了了之,他们更是觉得杜海明没有杀害邓世军的理由,所以没有对此事立案。
即使后面立案了,种种原因之下,此事也不了了之。
就这样,邓世军在操场底下沉睡了16年,16年后,随着一辆大型挖掘机的动工,16年前的真相,这才得以重见天日。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杜海明因为邓世军质疑施工质量,阻碍了他完工的进程,所以他怀恨在心,和李明结束他的生命,很显然,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海明作为主犯,手段非常残忍,并且利用自己的关系,将此事压了16年,没有将真相公之于众,所以性质是很恶劣的,应当判处死刑。
而法院确实判决,杜海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2、李明作为从犯,同样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明是非不分,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他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3、随着真相重见天日,有24名人员涉案,他们也受到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原校长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还有其他的人员同样犯此罪,还有玩忽职守罪,判处7年到13年不等。
此案经过16年,真相终于大白了,邓世军的家人也终于将邓世军入土为安了,但此事带给他们的伤害,已经影响了他们的一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