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这个法官点赞!上海,男子上班出地铁站时,前面的一个老人没站稳,从扶梯上向后摔倒

马如侃 2024-10-13 15:42:31

为这个法官点赞!上海,男子上班出地铁站时,前面的一个老人没站稳,从扶梯上向后摔倒。男子为救老人,导致自己骨折,在家休养了5周。事后,男子要求老人帮忙核实这一情况,老人却拒绝为其作证。男子一怒之下,把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老人:救我是事实,但这不属于法定补偿情形。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柴鑫坐在病床上,脚后跟疼得厉害,他一动也不敢动,骨折的痛他可以忍受,但老人冷漠的让他心痛,这口气他实在咽不下。

柴鑫是个工薪阶层,每天总是公司和家里两点一线,奔波于上下班的路上。

这天早上,他像以往一样,简单了吃了早饭,挤着地铁向公司的方向前进,为了不迟到而匆匆忙忙。

不料,乘坐扶梯往上走时,他前面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突然一个踉跄,直挺挺的向后倒下来。

出于本能反应,柴鑫赶紧伸手去扶,但老人太重,把他压的后退了一下,这一退,他只觉得左脚后跟一阵剧痛。

为了救人,柴鑫强忍疼痛,把老人硬是扶了起来。

可谁知,老人竟然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起身后头也不回的走了。

事发后,柴鑫眼看上班肯定得迟到,于是找到地铁站的警务处反应情况,希望能给他出个救人的证明。

出证明需要当事人的认可,民警联系上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万万没想到,老人竟然拒绝给他证明。

看到老人不帮忙,柴鑫只能强忍着委屈,自己到医院去检查。

经过医生一系列的检查,柴鑫为左根骨外缘撕脱骨折,需要用支具固定,休养一段时间。

为了康复,柴鑫自费购买了行走靴,医用拐杖等,并住院治疗。

从住院到回家休养,柴鑫前前后后耽误了35天,花费了小一万,这才勉强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柴鑫越想越气人,他好心帮助老人导致自己受伤,老人竟然出面作个证都不愿意,他不图汇报,但这份冷漠太伤人心。

出院后,柴鑫一纸诉状把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老人承担因为救人导致的伤害,一共赔偿他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7992余元。

面对柴鑫的索赔,老人却一点也不愧疚,他承认柴鑫救他的事实,但他表示,他没有作证的义务,更没有补偿柴鑫的法定义务。柴鑫乐于助人,是他自己不小心导致自己骨折的,凭什么要我赔偿?

听着老人的这番说辞,柴鑫差点气的想吐血。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因为救助别人,导致自己受伤,柴鑫可以主张老人给他赔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老人突然后倒,柴鑫紧急救助,这是因为老人不小心导致的,没有侵权责任人,所以,柴鑫的伤害应该找老人补偿。

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个责任责无旁贷。

2、柴鑫主张按照人身损害责任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柴鑫有住院票据,有交通费的票据,还有伙食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这些人身损害责任找老人索赔也是理所应当。

乐于助人,知恩图报,这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如果不支持柴鑫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只会让人民群众变的冷漠,失去法律的社会效益。

3、法院这样的认为:

柴鑫这属于紧急救助导致自己受伤,老人作为受益人有义务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不同于民事赔偿,不能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考虑。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结合公平原则,酌情判定老人赔偿柴鑫7000元,驳回柴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柴鑫也获得了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也算是对他最大的认可。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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