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技师就不算劳动者吗”?福建漳州,女技师陆续在足浴店上班1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

雪峰说法 2024-10-20 09:36:37

“女技师就不算劳动者吗”?福建漳州,女技师陆续在足浴店上班1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女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足浴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64元等,仲裁不予支持后,女子两次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漳州市中院)

董萍住福建省平和县,40岁那年,到足浴公司为客户提供按摩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按提成获取报酬,每个月结算一次,次月20日发放。

根据一般惯例,董萍上班时间是晚上20时至次日凌晨5时,上班时要打卡,下班时无需打卡,虽然收入不错,但每天熬夜也很辛苦。

8月26日,董萍发微信,向足浴公司杨经理提出辞职,但杨经理不同意,让她请假至春节前,自8月27日起,她未再到足浴公司工作。

此后,董萍一直没找到满意工作,12月26日,董萍又回到足浴公司上班,并与杨经理约定,工作到次年春节就不再来,次年1月26日以后,董萍未在足浴公司工作过。

此后,董萍以与足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足浴公司向董萍支付1月份工资6770元;3.足浴公司返还向董萍收取的劳动工具押金和服装费共330元。

4.足浴公司向董萍支付经济补偿金5751.5元;5.足浴公司支付董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64元。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董萍的前3项诉求,要求董萍与足浴公司做好交接,但对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董萍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足浴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64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751.5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董萍与足浴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那么,一审会如何判决?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支配,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

1.董萍与足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董萍到足浴公司工作,上班工作时长具有自主性,下班无需接受足浴公司管理,与足浴公司之间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

2.足浴城作为董萍的工作场所,对其提供的按摩工作没有支配权,董萍完成工作所需服装及劳动工具,均为董萍自己出资,足浴公司未提供董萍完成工作的劳动条件。

3.在获取劳动报酬方面,董萍与足浴公司关系平等,双方均以从所服务客户收取的费用上按比例分成,其所得来源从按摩客户处取得,而非足浴公司管理和确定。

董萍无固定收入,也无保底工资,所得收入的多少,由其服务客户数量多少决定。

4.董萍没有要求足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足浴公司的工作时间存在中断状态;并2次主动提出辞职并离职,故董萍与足浴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5.董萍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董萍与足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未能证明董萍受足浴公司管理和支配,且未能证明董萍与足浴公司存在从属关系,因此董萍与足浴公司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萍的诉讼请求。

董萍不服上诉,提出如下理由:

1.董萍下班不需要打卡,是公司的工作安排,且虽然下班不需打卡,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到凌晨5点之后才能下班,提前下班或未按规定请假均需要扣工资,说明董萍工作要接受公司规章制度安排。

2.董萍的工资制度,并非全部按照劳动抽成进行,其刚去公司上班时,公司规定有2个月的保底工资为8000元。

3.董萍的劳动工具和服装,均为足浴公司统一代为购买,并收取押金330元,而非董萍自行出资购买。

足浴公司辩称:

1.打卡是为方便服务顾客,因为不打卡顾客就不知董萍是否有在岗提供服务,对于何时打卡、抽成比例、服务工具购买等,均系双方劳务合同内容的约定,目的是为更好的服务顾客而各自取得报酬。

2.因董萍工作流动性较强,足浴公司在用工高峰期,为留住董萍而做出让步,2个月也是为给董萍适应环境的时间。

3个月后董萍的收入均系抽成所得,该部分亦是双方之间劳务合同的内容之一,董萍认为前2个月有保底工资错误,其性质不是保底工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董萍上班时要打卡,但下班时无需打卡,董萍的出勤情况与其报酬是否获得、获得多少均无关联。

公司辩称其设置打卡的目的,只是为统计按摩技师的到场情况、方便顾客叫号,而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管理,符合实际,法院予以采信。

且本案中,董萍自8月27日起未再到足浴公司工作,直至12月26日才再次回来,整个过程董萍只是通过微信沟通告知,并无需履行相应的请销假审批手续。

综上,董萍的出勤状态不定,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不存在接受足浴公司管理的客观事实,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董萍的上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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