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骑着摩托车上路,被执勤交警拦下,以超过报废期3年为由,不仅扣车、罚款200元之外,还要吊销男子的驾驶证。男子不服:吊销摩托车证没意见,我又没开小汽车,凭什么要把C1证一起吊销?交警部门解释称:上面有规定,驾驶证一并吊销!男子申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拿出证据再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
马大勇算得上村里第一批“富”起来的人,凭借多年的奋斗,购买了村里第一辆摩托车,并顺利娶了邻村村花为妻。
虽然后来生活条件越来越好,马大勇也买了一辆小汽车,不过对于摩托车的喜爱,却没有任何的消减。
不过根据相关规定,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是13年,而马大勇的摩托车,虽然已经是第16个年头,不过发动机依旧强力有劲,车辆没有半点毛病,马大勇怎么可能舍得去报废?
事发当天,马大勇骑着摩托车去赶集,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刚好遇到交警正在检查,结果就被交警给拦停了。
经过调查之后,交警发现马大勇的摩托车早就过了报废年限,于是对马大勇做出扣留车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马大勇一听不干了,自己的驾驶证是C1E,不仅包含摩托车证,同时也包括小轿车驾驶证。自己又没有驾驶小轿车,交警怎能连小轿车的驾驶证也一并吊销呢?
可交警却解释说:上面有规定,C1E驾驶证是一起的,吊销的时候自然一起吊销了。说完还没等马大勇反应过来,就将摩托车带走了。
马大勇向交警部门提起申诉,可最终的答复依旧如此。无奈之下,马大勇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马大勇承认自己驾驶报废摩托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自己的驾驶证包含小轿车,交警队没有理由一并吊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自己驾驶报废摩托车,被交警部门拦下,如果交警部门吊销自己的摩托车证,自己并没有任何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案中,马大勇仅驾驶摩托车,并没有驾驶小轿车,且经过了交警的证实。交警将驾驶证一并吊销,没有处罚依据,应认定处罚无效。
交警队辩称:
事发时,现场交警认定马大勇的摩托车,已经超过报废年限3年,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经过了驾驶人马大勇的证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对马大勇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另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只要是有上述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与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性质,并无关联性。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马大勇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接受相应处罚。
马大勇合法拥有摩托车驾驶证与C1驾驶证,两者应为独立的证件,对应相应的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交警部门作为被告,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马大勇的处罚有法可依。本案中交警部门并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法院判决,交警队做出对马大勇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交警队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天地奔雷
哪里的判例?有文书吗?还摩托车驾驶证和C1驾驶证两者作为独立证件??看过驾驶证吗?那叫机动车驾驶证,我们常说的C1、摩托车那都是准驾车型,摩托车对应DEF。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吊销准驾车型[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