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得知女牌友在家中有存放现金习惯。趁女牌友不在家时,他找来一位开锁师傅。男子骗师傅说是业主,钥匙弄丢了,备用钥匙又被老婆拿走。花了100元让师傅换锁芯。随后,男子入室盗窃23000元,很快把笔钱挥霍殆尽。男子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可他没钱归还盗窃款项。于是,女牌友一纸诉状将开锁师傅告上法庭,要求师傅赔偿2.3万元。锁匠认为被冤枉,开锁有资质,不应该赔偿。最后,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长江日报,3月26号发布,“小偷请锁匠开锁引发财物失窃,锁匠该不该承担责任?” 不得不承认,刘女士有一特殊爱好,那就是打牌。她性格直爽,说话不怎么过脑子。 像自己习惯把现金放在家里,而不存进银行这种事,她也随意跟人说。 刘女士的牌友李某,本是平常交流,却不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当李某得知刘女士家中藏有现金后,瞬间见财起意,脑海里开始打起了小算盘。 张某沉迷于牌桌之上,向来十赌九输,他自然也不例外,如此一来,哪能不缺钱呢? 所以,张某毅然决定冒险行事。 在2023年12月,某天。王师傅接到订单,喊他开锁的是李某。 李某当时称自己是租客,说钥匙弄丢了,老婆还把备用钥匙拿走,所以进不了家门。 而实际上,李某是得知刘女士出门后,才来到她家找来王师傅开锁的。 李某要求把锁换掉,还掏出100元付了钱。王师傅见状,既然住户都不在乎一把锁,于是他动手更换。 此前,王师傅发现门从里面反锁了。要是破门而入,势必破坏锁具,觉得那样太可惜,本想让李某去找房东。但李某坚持换锁,王师傅也就照做,随后便离开了。 谁能想到,王师傅刚走,李某竟偷偷潜入刘女士家中。他在屋内四处翻找,把柜子翻得乱七八糟,偷走23000元现金后迅速溜走。 李某这人好赌,这钱来得容易,花起来更是大手大脚,没多久,这笔钱就被他挥霍得一干二净。 刘女士回家,拿钥匙开锁,却怎么也打不开。无奈之下,她找人撬开了门。 门开后,家里一片混乱,财物不见了。 刘女士惊得倒吸一口凉气,懊悔不已,之前的随口一说,如今付出了惨痛代价。 刘女士赶紧报警。警方迅速行动,顺着蛛丝马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很快将其抓捕归案。 李某被提起公诉,可他身无分文,根本赔不起刘女士损失的2.3万。 刘女士哪肯自认倒霉?她一纸诉状,把王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刘女士认为,李某冒充业主,王师傅不核实身份就给开锁,存在过失。 王师傅却委屈得很,自己有开锁资质,可核实业主身份确实有难度,刘女士让他赔偿,实在不公平。 有人主张,锁匠应独自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在承担完补偿责任后,由该承担者自行去追偿自身损失。 不过,也有人持有不同看法,认为盗窃者和开锁者得一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开锁者赔偿被害人后,可向小偷进行追偿。究其原因,是小偷与开锁者的共同行为才致使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这里还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李某有赔偿能力,那王某是否还需要赔偿呢?判定两人共同赔偿或许没有太大争议,然而要是先判定李某无赔偿能力,再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能心服口服吗? 另外,开锁流程也有严格规定。开锁之前,开锁人员务必前往小区门卫处登记报备。门卫有权核对需开锁住户人员的身份证,只有人证相符,门卫才会准许开锁人员进入小区开锁。开锁结束后,开锁人还需到小区门卫处签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需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犯错方并非开锁师傅王某,而是李某,他设法让开锁师傅王某为其服务。 王某未核实李某身份,擅自为他开锁换锁,这一疏忽让李某得以进入刘女士家中实施盗窃。 王某此举过错明显,且与刘女士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依上述条款,王某理应为过错行为,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诸如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还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需担侵权责任。 锁匠作为特殊服务提供者,同样有此义务,像核实客户身份、确保服务合规等。 王某在提供开锁服务时,未核实李某身份,导致盗窃发生,可视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担责。 而《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刘女士虽为受害者,但她随意告诉他人在家存放现金习惯,给李某盗窃提供可能,自身存在过错,这能在一定程度减轻王某赔偿责任。 不过,王某过错是损害发生直接原因,刘女士过错不足以完全免除王某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王某对李某无法履行部分,承担60%补充责任。这一判决兼顾双方过错,体现公平公正。同时,法院赋予王某担责后向李某追偿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部分网友对此判决存疑,认为锁匠应负百分百责任。毕竟开锁前,理应查看诸如身份证、手机号码、家人电话等能证明房屋主人身份的证件。对此,他却什么也没做! 就这事,大家什么看法?
湖北武汉,一男子得知女牌友在家中有存放现金习惯。趁女牌友不在家时,他找来一位开锁
博仑有意思
2025-04-07 00: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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