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一大妈发现丈夫出轨,还与第三者生了个孩子,怒不可遏,先是指控丈夫、第三者重婚,而后又连续发起多起诉讼,向第三者索回231万余元现金及财物。重婚一案办理过程,大妈的丈夫去世,第三者最终则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怎料,随后第三者又以孩子的名义发起诉讼,继承了大妈丈夫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大妈难以释怀,又以“破坏自己家庭”为由,再次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65岁的蒋大妈早在1985年便与丈夫孙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1女。
2017年,蒋大妈发现丈夫孙某与比自己小21岁的女子毛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还有个3岁的儿子。
蒋大妈难以释怀,当即报警控告丈夫孙某与毛某重婚!
怎料,警方对孙某、毛某立案不久,孙某便因病去世。
案件侦办过程中,蒋大妈又得知丈夫孙某不仅曾转给毛某130万元,还将公司的股权证、证券账户卡、资金交易账户、上海市个人储蓄养老金保险保险证给了毛某。于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将毛某告上法庭,要求毛某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毛某明知孙某已婚仍与孙某发生关系且生育一子,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蒋大妈的诉请,确认孙某转给毛某的130万元为赠与、且无效,判了毛某限期将130万元及公司的股权证、证券账户卡、资金交易账户、上海市个人储蓄养老金保险保险证等财产退还给蒋大妈。
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赠与一案处理完毕后不久,重婚一案也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毛某明知孙某已婚,仍与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并生育一子等实施,最终判决毛某构成重婚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毛某获刑后,蒋某随后又发现孙某向毛某及其儿子赠予钱财的线索,先后又发起2次民事诉讼,索回101万元。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怎料,毛某又反过来以儿子的名义提起继承财产诉讼,要求分割孙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然毛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构成犯罪,但是其孩子并无错。
又因《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某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蒋大妈、蒋大妈的女儿以及毛某的儿子均系孙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这次审理后,最终判决毛某的儿子依法继承孙某三分之一的遗产,包括车子、房子、现金、股票等等高达数百万元。
辛辛苦苦把钱从第三者手里要了回来,结果转眼又被第三者儿子拿走。蒋大妈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又一次将第三者告上法庭。
这次蒋大妈起诉的理由是认为毛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导致自己家破人亡。
蒋大妈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毛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自己的身心均受到严重损害。
蒋大妈的诉求不高,起初只是要求毛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5千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后见毛某拒不道歉,毫无悔意,又将精神赔偿数额调整为5万元。
法院这次又该怎么判?
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蒋大妈能否主张作为婚姻第三者的毛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仅蕴含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主体仅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并无无过错方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其次,蒋大妈认为毛某侵犯其名誉权和身体权,客观而言,毛某与孙某的婚外情系二人行为,非一人之错,毛某未实施散播侵害蒋大妈的文字、语言等造成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也未实施直接侵害蒋大妈身体的行为;
最后,毛某已因重婚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是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如在民事诉讼中再支持蒋大妈的上述主张,则有对毛某的行为重复评价之嫌。
综上,认为,于情,毛某介入他人婚姻关系,与孙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道德上确实可鄙;于法,确无可以支持蒋大妈主张的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蒋大妈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