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把86.37平的房子租了出去,可倒 霉的是,男租客结束了女租客的性命。然后他又跳楼自尽了,她的房子一下子成了“凶 宅”,女子心里犯膈应,就直接挂到中介想卖掉,可她没有隐瞒实情,同户型的卖134万,她决定95万就出手,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无比意外。 4月14日潇湘晨报报道,成都一个中介很厉害,他不但顺利把一凶宅出手,还卖出了好价钱。 原来,一女子有套86.37平的房子,当初她买这套房,就是用来投资的。 交房后,女子简单做了装修就租给一对男女。 女子不知道这对男女是夫妻,还是情侣?毕竟那是人家隐私,只要对方不说,她也不便多问,有可能还是那种关系也说不定,只要人家租房子给钱就行。 可让女子始料不及的是,这对男女却在她家房子里出事了,男租客把女租客加害了。 然后,男租客直接从楼上跳了下去,也不知道是殉情,还是畏罪自尽。 女子听闻后,整个人都懵圈了,这两个人的爱恨纠葛画上了句号,可她的房子跟着遭殃了,这不就成了凶宅吗? 谁还敢租她的房子呀,就是卖也不容易找到买主,甚至左邻右舍,整个小区都跟着受连累,人人谈之色变。 女子郁闷了好久,决定直接卖房,但这套房子成了烫手的山芋。 如果隐瞒实情吧,说实在的,男女租客的事,整个小区早就人尽皆知,即使女子侥幸卖了出去,瞒得了一时,也瞒不了一世,买主早晚知道这件事,如果追究起来,她也是麻烦缠身。 思来想去女子就来到中介,实话实说了房子的情况,她告诉中介,她也做了了解,跟她家一样户型一样面积的房子成交价134万。 但因为她房子里出了事,她只能降低价格,95万就出手。 女子要求中介给买主说明情况,总有胆子大的,不忌讳这个的,图便宜的买主。 于是中介人员就发了出售信息,毫不隐瞒的把房子里发生的事,一五一十写清楚了,希望唯物主义者,如果看上了房子,可以出手了,毕竟比正常的房子便宜了39万,不是一星半点。 让女子没有想到的是,中介竟然以110万的价格,远远超出她的心理预期,把房子顺利卖掉了。 这让女子喜不自禁,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卸下了。 有人说,明说出来也好!怕的自然回避,胆大的自愿选择!在大部分地方,不仅凶宅不好卖,连带附近的房子也不好卖。 什么凶 宅?我命由我不由天,所谓,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鬼来也不惊,只要自己认为好,管它凶不凶 宅,住得舒服通风光线足就是好宅。很多楼盘原址都在火葬场和坟墓地方,不一样住人嘛,地球的每一个角落都有人去世,所以没必要纠结这个。 还有人认为,普通人去住院,被子和床都是死人使用过的,还不照样花钱抢着用。 那么,如果女子隐瞒房子出过事,把房子卖出去了,会承担什么后果呢?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女子在卖房过程中,隐瞒了房子出过事的事实,这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房屋的历史记录,尤其是涉及人命案件的情况,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会直接影响其购房决策。 女子隐瞒这一事实,可能导致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从而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一旦购房者发现真相,有权要求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装修费用、因房屋价值贬损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购房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在房屋交易中,卖方,即女子属于经营者,买方属于消费者。女子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房屋的真实、全面信息,包括房屋的历史记录。 如果女子隐瞒房屋出过事的事实,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信息真实、全面的规定。 购房者有权要求女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女子在卖房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出过事的事实,这构成欺诈行为。 购房者因受欺诈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女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女子应返还购房者已支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信源:潇湘晨报 2025-4-14
安徽,一男子花128万买下一套法拍房,他到房子一看,里面还有租客,男子要租客搬走
【137评论】【12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