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到会所泡澡时,以自己累了想睡觉为由,让工作人员提前下钟。七个小时后,工

重瓦下庆 2025-04-17 14:23:47

广东,男子到会所泡澡时,以自己累了想睡觉为由,让工作人员提前下钟。七个小时后,工作人员因发现男子死亡而报警。案发后会所补偿家属2.3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可拿到钱后,家属不仅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会所告上法庭,还将颁发营业执照的市监局送上被告席,理由是会所的装修不符合颁发营业执照的标准并据此要求市监局与会所共同赔偿共计132万元。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支持么?

(来源: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唐某与女子杨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对子女。其中,小儿子还未成年。

事发当天下午,57岁的唐某与朋友吃饭后,独自来到一家会所并点了一个可以在独立包厢内,通过使用木桶泡澡的消费项目。

15时许,唐某通过微信叫了一个相熟的工作人员来为其提供按摩服务。

可过了50分钟后,唐某就以自己困了想睡觉为由,主动让工作人员提前下钟离开包厢。

工作人员离开后,与同事外出吃饭。

因下午没什么客人,一直没人进来叫唐某。

次日凌晨0时许,因有几个客人同时来消费,会所的房间不够用,工作人员才发现唐某还在木桶泡澡。

察觉唐某身体异常后,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施救。

可120到场后,现场就确认唐某已经死亡,且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死亡证明显示,唐某为猝死。

案发后,会所给家属补偿了23000元并与其签订了调解协议。

可家属收钱后却又反悔了,并以会所当时是趁人之危,才签订协议的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判处会所和市监局赔偿其共计132万元。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家属告会所还能理解,可家属却连市监局也告上法庭了民事法庭,是不是有点意外?家属告市监局的理解是什么呢?

第一,公安机关认定唐某的死亡时间与死亡证明上所记载不一致。

第二,为唐某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与会所有利害关系,该工作人员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第三,《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

1、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2、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3、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4、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5、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具体到本案,会所的装修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可市监局仍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故市监局与会所都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家属连市监局都一起告,是因为其认为按照规定,这种装修布局的会所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所以市监局发证导致会所经营,也要对唐某死亡承担责任。

第四,会所对每个顾客都有安全保障义务,可会所在唐某独自呆在包厢7个小时才发现异常,明显存在过错,并造成唐某错过抢救的时机,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市监局辨称:

其给会所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行为,家属有异议应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会所老板本人没有出庭应诉,且也没有委托律师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因会所老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为自己辨护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家属主张市监局违法颁发营业执照且未按时为会所年检,存在过错,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作评价。

其次,要求会所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先证明其存在过错并证明其过错行为与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唐某生前患有高血压,且公安机关证明唐某无外伤、死亡证明为猝死,因此,在家属拒绝通过尸检的方式来证明唐某的死亡与会所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巡查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家属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最后,家属主张会所是在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调解协议的,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虽然二审开庭时,会所老板还是没有出庭应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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