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谎称女方要彩礼并骗取男方5.66万元,事后男子主动给了女方6600元。半年后,因女方要离婚男方才知道真相。可见事情败露,男子又谎称女方要报警被强迫同房并要求男方出具30万元欠条。可拿到欠条后,男子又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且还导致法院作出判决。男方报警后,一审认定男子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但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管某因儿子管先生到了适婚年龄,都还没有女朋友,主动找到男子卢某,想让其为儿子介绍相亲对象。
卢某同意介绍相亲,但要求管某一家人不可以追问彩礼的具体金额。
管某同意后,卢某介绍离异女子丁某给管先生认识。虽然丁某结过婚,但管先生及其家人都很满意。
事后卢某向管某要了5.66万元彩礼。
可与管先生结婚半年后,丁某提出离婚。结婚半年就说要离婚。管先生仅彩礼就花了5.66万元,当然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执时,管先生才得知,原来丁某实际收到手的彩礼仅为6600元,且丁某事前既没说过要收彩礼、也没有委托过卢某向男方要彩礼。
可得知事情败露后,卢某却一点也不慌,并又主动找到管某谎称“丁某要报警指控管先生强迫其同房”。
见管某相信后,卢某又谎称丁某要求给30万元“调解费”。知道管某拿不出钱来后,卢某又以先稳住丁某为由,哄骗管某先出具一张欠条。
可谁料,拿到“欠条”后,卢某立即翻脸,要求管某偿还30万元“债务”。管某见上当受骗后,随即报警。
因欠条是管某亲笔书写并签名按捺的,且丁某并没有报警指控管先生,公安机关当时认定为民事纠纷并让双方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丁某因害怕自己的谎言经不起审查,没敢去法院起诉。可两年后,管某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羁押时,卢某却真的到法院提起诉讼。
拿到判决书后,卢某自认为,此事就算成了。可其没想到的是,管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调查。
得知事情闹大后,卢某为掩盖犯罪事实,拿了4.9万元给丁某父母让其作伪证称,结婚前收到了5万元彩礼。
然而,纸永远包不住火的!
事情败露后,丁某父母承认之前是收了卢某4.9万元作伪证,并将收取的4.9万元交给公安机关发还给管某。
一审认为:
首先,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方需要彩礼事实,致使管某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了个人财产5.66万元。虽然卢某事后给了女方6600元,但并不影响其先前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分别是指2千-5千元以上、5万-50万元的。
据此,一审认定卢某向管某索要彩礼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故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即一审认定卢某拿到钱后,以彩礼为由给女方的6600元,不构成诈骗。
其次,卢某捏造女方要报警的事实,致使管某处于错误认知时写了欠条。卢某在这种情况下,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之1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一审认定卢某还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最后,基于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因此,一审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卢某退赔管某剩余损失1千元。
一审宣判后,卢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卢某认为:
虽然4.9万元是由丁某父母交给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的,但这4.9万元是其拿给丁某父母的,且发还给被害人,已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因此,法院量刑应认定其有退赔情节。
二审认为:
第一,卢某虚构丁某要报警追究管先生刑事责任的事实,让管某写下欠条后提起民事诉讼,并找人作虚假陈述拟证明管某欠其30万元,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即卢某虚假诉讼是为了骗取管某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此,二审认定卢某虚假诉讼只是其作案手段,并认定诈骗30万元未遂。
第二,对于一审认定卢某诈骗既遂5万元的情节,二审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认定卢某只构成诈骗罪,但30万元未遂、5万元既遂且合计35万元仍然属于诈骗数额巨大的情节。
第三,卢某将4.9万元给付丁某父母,意图造成其将4.9万元彩礼给付女方家的事实,其目的是为掩盖犯罪事实并非退赔的意图,故一审认定准确。
综上,二审改判卢某只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即卢某刑期和罚金都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