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小伙五一就要订婚,全家出动为准儿媳挑选金器。最终,千元一克的黄金,小伙

重瓦下庆 2025-04-19 17:06:58

河南郑州,小伙五一就要订婚,全家出动为准儿媳挑选金器。最终,千元一克的黄金,小伙为女孩买了70多克的金首饰。小伙父亲:不能亏待儿媳,再贵都得买!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4月17日,小伙赵明和全家一起来喜气洋洋地来到金店为准儿媳挑选金首饰,原来赵明是喜事将近了。

赵明五一就要和女友小梦订婚了,之前一直想等等再买金首饰,小梦也是个懂事的女孩,安慰男孩不用太急。

听了女友的话,赵明宽慰了不少。可是眼看着订婚日期将近,金价却扶摇直上,不能再等了,于是家人一合计,一大早就直奔金店。

当然了,今天的主角是准儿媳小梦,所以赵明拉着小梦让她不要拘谨,挑选自己喜欢的款式就可以了。

小梦有些不好意思,赵明的父亲老赵也在一边说:小梦,你喜欢啥就挑啥,咱们把你当亲闺女,你别见外。

于是小梦便在店员的引导下,慢慢地挑选起来。有些小梦自己一个人拿不定主意,又叫赵明来帮忙参考。

两个人认真地挑选着,仿佛就好像在一同商议美好的未来。经过再三比对,小梦终于选定了手镯、耳环等金首饰。

小梦合计了一下,总共有70多克,有点超出自己的预计了,虽然自己刚刚在挑选的时候已经尽量选克数少的了,但是总数还是不少。

她都有些后悔,要是早一段时间买就好了,还比现在便宜不少。赵明好像看清了她的心思,他安慰小梦,反正买了也是自己戴,贵一点也无所谓。

赵明还安慰小梦,再说了,就买这一回,心里别总想着以前便宜,以前咱们也不知道后来金子会涨价呀!

小梦和赵明把挑选好的金首饰给老赵夫妇看,准公婆看着这对马上要走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心里顿时笑开了花。

老赵连连点头,直夸小梦的眼光好,会挑选,选的款式都非常不错,不容易过时,能戴很长时间。

小梦不好意思地说:就是有点贵!老赵笑着说:不贵不贵!你爸妈把你养这么大,花的钱更多!

老赵接着说:现在你来到我们家和赵明组建家庭过日子,咱们不能亏待你。这金首饰只要你喜欢,再贵都得买!

边上的店员听了,都纷纷为这大气又通情达理的公公点赞,同时她们也挺羡慕小梦,能有这么好的公婆。

只有公婆能体谅儿媳尊重儿媳,以后的关系才能和谐,生活才能美满。小梦听了准公婆的话,心里也是美滋滋的。

买金首饰只是筹备订婚仪式种的一部分,等买完金首饰,还要再去准备其他的物品,小梦想和自己的男友一起来准备这场订婚仪式。

订婚,意味着两个人的关系比以前更加亲密了,他们两个人在未来会手挽手,一起努力走进婚姻的大门,迎接新的生活。

小梦也非常憧憬和赵明的订婚仪式,因为在订婚仪式上,他们将互相倾诉衷肠,并获得亲朋好友的认同。

她也很感谢准公婆能尊重她,聆听她的想法,能给她一个体面又隆重的订婚仪式,她心里下决心以后也会对准公婆好。

那么问题来了,赵明和小梦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吗?金首饰在法律上又是属于什么性质?

1、订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订婚属于一种民间习俗,主要用来表达双方家长对这段感情的认可,因此订婚并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在领证登记以后,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在订婚以后,男女双方仍然不需要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订婚仪式上女方收的金首饰属于什么性质?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订婚过程中男方买给女方的金首饰,是希望与其结合,缔约婚姻关系。因此金首饰实际上就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订婚中的金首饰是在结婚前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婚的金首饰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3、男方是否可以要回金首饰?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如果女方在收了订婚的金首饰以后没有和男方结婚,那么男方则可以撤销金首饰对女方的赠与。

此外,如果男方家里的经济情况突然恶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那么也是可以要求撤销对女方的金首饰赠与。

黄金虽有价,但情谊无价,男女双方既然决定走入婚姻,那么不管是订婚还是结婚都应当要好好对待,经营好自己的感情生活。

对于订婚仪式和金首饰,你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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