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闹谁有理?”青岛,两度入狱的盗窃惯犯连某盯上业主赵某豪宅,首次翻墙遭狼狗吓退后,竟携毒骨二次潜入投喂。半小时后以为恶犬已毙,翻墙落地时却触发警报,遭"诈尸"猛犬疯狂撕咬致死。监控拍下毛骨悚然全过程:连某惨叫声持续15分钟,颈动脉被利齿贯穿。令人咋舌的是,死者家属以"养烈犬未拴绳"索赔66万,法院两审惊天反转。网友热议:私宅防卫边界何在?以命抵盗是否过当?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1年深秋的夜晚,月光透过云层洒在郊外的一处独栋别墅区。曾因盗窃两次入狱、两次被行政处罚的连大勇(本文均是化名)踩着落叶来到别墅区外围,目光锁定了业主赵文斌(本文均是化名)的宅院。 监控画面显示,这个身形瘦削的中年男子戴着黑色口罩,在院墙外反复徘徊确认家中无人后,试图攀爬三米高的铁艺围墙。 突然,院内两条德国牧羊犬发出震耳欲聋的吠叫,连大勇慌乱中跌落墙根,踉跄逃离现场。 三小时后,这个固执的盗窃惯犯再次现身。红外线夜视仪记录下他佝偻着背往院内投掷物体的动作——那是两根浸泡过氰化物的牛骨。 两条训练有素的护卫犬在吞食毒骨半小时后相继倒地,监控画面里的连大勇露出得意的狞笑。他熟练地翻越围墙,却在落地瞬间触发庭院警报。 本已昏迷的母犬"雷霆"突然暴起撕咬入侵者,随后苏醒的公犬"闪电"加入战斗。 邻居王女士回忆:"那惨叫声像野兽的哀嚎,持续了整整十五分钟..." 当警方破门而入时,惨烈景象令从业二十年的老刑警都倒吸冷气:连大勇的颈动脉被利齿贯穿,四肢布满深可见骨的咬痕,法医鉴定其死于失血性休克。 令人唏嘘的是,赵文斌主动提出补偿家属4万元,却遭到断然拒绝——死者家属以"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为由,将别墅主人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 在庭审中,双方发生激烈争辩,连大勇的家属提出如下主张: 其一,被告赵文斌饲养烈性犬未拴系狗绳,违反《动物防疫法》安全管理义务。 其二,犬只训练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制止攻击行为。 其三,毒骨成分可能加剧犬只攻击性。 赵文斌坚称自己没有责任,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住宅区内饲养护卫犬属正当防卫预备措施。 其二,入侵者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诱发犬只应激反应。 其三,受害人自陷风险应自负其责。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赵文斌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标准需以社会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水平为基准。 本案中,赵文斌外出期间,其住宅处于封闭状态,防盗门锁、监控设备均正常运作,已尽到普通业主的防盗注意义务。 连大勇首次侵入因犬吠中止后,采取投毒方式二次侵入的行为,已超出社会常态认知中的盗窃行为模式。这种情形切断了饲养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刑法因果关系。 同时,尸检报告显示,直接致死原因是犬只攻击造成的颈动脉破裂,但毒物检测同时发现连大勇血液中存在麻醉剂成分(来源于其自行携带的毒骨)。 监控视频显示犬只平时处于庭院自由活动状态,与社区其他住户的饲养方式无异,未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案涉德国牧羊犬虽属烈性犬名录范围,但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市郊独栋住宅区不在禁养区域,饲养登记手续完备。 而连大勇家属主张本案存在训练缺陷,亦没有相应证据,举证不能。 故,赵文斌不构成过失犯罪。 2、赵文斌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确立的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受害人过错"审查实现实质公平。 本案中,连大勇作为两次盗窃前科人员,明知护卫犬存在的警示意义(首次侵入已遭遇犬吠驱离),仍通过投毒方式排除防护措施,本质上是以自身安全为赌注实施犯罪,符合"明知风险而漠视"的间接故意特征。 同时,连大勇投毒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故意传播危险物质",该前置违法行为直接引发犬只应激反应,构成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 从首次试探到二次侵入间隔三小时,连大勇有充分时间评估风险,其夜间翻墙、携带危险物质、破坏安防系统等系列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的客观表征。 作为盗窃惯犯,连大勇理应具备高于普通人的风险预判能力(如识别犬种危险性等),其主动制造风险源(投毒引发犬只不可控反应)的行为,构成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彻底违反。 此外,连大勇的投毒行为导致犬只神经系统受损(尸检显示犬只血液氰化物浓度达致死量80%),引发非正常攻击行为。这种"自造风险实现"构成因果关系中断。 而赵文斌安装的2.4米高实体围墙、三重红外报警装置,远超《住宅设计规范》的安防标准。其外出期间委托物业每两小时巡查的记录,证明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赵文斌没有责任,驳回连大勇家属的诉请。
“谁闹谁有理?”青岛,两度入狱的盗窃惯犯连某盯上业主赵某豪宅,首次翻墙遭狼狗吓退
小鲨看法
2025-04-19 23: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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