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感觉身体不舒服,朋友提醒男子尽快去医院检查,并好心开车将其送到医院。岂料在半路上,男子突发疾病死亡。事后,男子家属以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朋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4万元。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袁某是朋友,在生意上也有往来。4年前李某与其妻子发生争吵,李某便离家出走,经常与袁某吃饭喝酒。
事发时,李某在袁某家中,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并伴有头晕眩目等症状,袁某联系李某赶紧去医院检查,并主动开车,准备将李某送到医院。
岂料,在去医院的途中,李某病情加重。袁某见状立刻靠边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李某已经心病死亡,死亡原因为突发心梗。
李某的家属对此耿耿于怀,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李某发病时,袁某竟然并没有直接将其送到医院,而是选择停车,遂以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袁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4万。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若未尽此义务导致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袁某作为承运人,同时也是李某的朋友,对于李某的身体情况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可袁某在发现李某病情加重时,并没有采取及时正确的救助方式,导致李某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袁某不认可李某家属的上诉,认为:
第一,袁某作为李某的朋友,不仅对其进行提醒,还好心将其送到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第二,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显示,李某系突发心梗,该病具有短时间内致人死亡的可能。
第三,袁某并非专业医疗人员,当发现李某病情加重,选择停车并拨打急救电话,符合一般性常理。
综上,袁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袁某是否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后者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损害结果发生。
具体到本案,袁某作为李某的朋友,选择将李某送到医院,其目的就是希望李某能够恢复健康,故在主观上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故意。
另法院认为,作为一名非专业的医疗人员,遇事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其行为亦无不妥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尽管李某的家属认为袁某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求。
宣判后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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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与一窝蛇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