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张某偶然间发现妻子与同村马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下,与弟弟一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4-21 20:22:24

内蒙古,男子张某偶然间发现妻子与同村马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下,与弟弟一起找到马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扼掐颈部,致其昏迷后挖坑埋了。27年后,张某投案自首,却避重就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男子张某都63岁的人了,可谁能想到,29年前他遭遇的那档子事,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张某一辈子勤勤恳恳,就盼着能把日子过好。他媳妇原本也是本本分分的,两人一起操持着家里的大小事务,日子虽说不上大富大贵,但也还算安稳。可谁能想到,这看似平静的生活底下,早就暗流涌动了。

有一天,张某从外面干活回来,刚走到村口,就听见几个婆娘在那嚼舌根。说什么他媳妇和同村的马某关系不一般,经常偷偷摸摸见面。张某一开始还不信,觉得这些人就是吃饱了撑的,爱瞎说。可架不住说的人越来越多,他心里也开始犯起了嘀咕。

回到家后,张某越想越不对劲,就开始留意媳妇的举动。这一留意,还真让他发现了不少猫腻。他媳妇儿经常背着他和马某打电话,一打就是老半天,还时不时地往村外跑。

终于,在一个傍晚,张某提前收工回家,打算来个人赃并获。他悄悄地跟在媳妇后面,看着她鬼鬼祟祟地进了马某家。张某气得浑身发抖,一脚就踹开了马某家的门。

进去一看,好家伙,他媳妇和马某正搂在一起。张某当时冲上去就和马某扭打在一起。他媳妇在旁边吓得直哭,也不敢上前拉架。

张某下手也没个轻重,对着马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马某也不是个善茬,一开始还反抗几下,可架不住张某发疯似的攻击,没一会儿就被打得鼻青脸肿。

张某还不解气,一把掐住马某的脖子,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让你勾引我媳妇,我今儿个就弄死你!马某被掐得直翻白眼,没一会就昏过去了。

张某的弟弟听说这事后,也赶了过来。兄弟俩一合计,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马某点颜色瞧瞧。于是,他们把马某背到村头河岸边,挖了个坑就给埋了。

可这事哪有那么容易就过去。第二天,张某就听说弟弟被民警带走了。他心里一害怕,连夜就跑了。这一跑,就是27年。

这27年里,张某就像一只丧家之犬,东躲西藏的。他不敢在一个地方待太久,生怕被抓住。

张某实在是扛不住了。他觉得自己这样活着也没啥意思,还不如去自首,说不定还能落个痛快。于是,在儿子的陪同下,他去了当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

张某心里还是有点害怕。他怕自己会被判死刑,也怕自己的家人会受到牵连。

所以,在交代犯罪事实的时候,他净说些避重就轻的话。他只承认自己踢了马某几下,以为人死了就给埋了,其他的啥也没说。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在与马某发生冲突后,明知掐住马某颈部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却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这表明张某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张某掐住马某颈部,其目的就是要让马某失去反抗能力,甚至死亡,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实施了掐住马某颈部致其昏迷并最终死亡的行为,且造成了马某死亡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张某在投案后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他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马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

张某听到判决结果后,不服,觉得自己没故意杀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他还说自己主动投案了,马某也有错,他主观恶性不大,要求从轻处罚。

于是,张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

他们认为,张某在与马某发生冲突后,明知掐住马某颈部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却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最终导致马某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张某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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