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经单身了20年的56岁男子,为了和50岁的女子领证结婚,不惜和女儿断绝了

代码诗人 2025-04-23 20:50:34

上海,已经单身了20年的56岁男子,为了和50岁的女子领证结婚,不惜和女儿断绝了往来。婚后第三年,女子以拒绝夫妻生活为要挟,要求男子替她办理居住权登记,男子迫于无奈只好应允。不料女子得逞后便变着法折磨男子,男子忍无可忍和女子离了婚。女子随即又起诉了男子,要求搬回他家卧室居住。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后悔不已。 据案件聚焦4月22日报道,2018年,56岁的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之前20年,徐先生一直处于单身状态,因为这些年他从没遇到过一个能让他心动的女子。 可这次不同,蒋女士的出现,让徐先生有了第二春的感觉,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蒋女士便搬到了徐先生家,两人就这样开始了同居生活。 从此,徐先生像换了一个人,整天笑嘻嘻的,他对蒋女士非常满意,觉得能和她在一起,那是上天对自己的眷顾。 徐先生很珍惜这段黄昏恋,以至于当蒋女士提出想和他领结婚证时,徐先生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不料这事却遭到了徐先生女儿的极力反对,女儿认为父亲都一大把年纪了,找个人过过日子可以,但要领证结婚风险太大,搞不好还会连累自己。 而徐先生的姐姐更是直言,人家看中的就是你的房子,这个婚不能结。 蒋女士见情况不妙,就发誓说自己对徐先生那是真感情,至于房子的事,自己从来就没有想过。 在亲情和爱情发生冲突时,徐先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他甚至还放话说,情愿不认自己女儿,也绝不放弃和蒋女士的这段感情。 2019年,徐先生和蒋女士领证结婚了,女儿气不过,就和父亲彻底断绝了往来。 万万没想到,到了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徐先生的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理由是想给自己一个保障。 也许是过了恋爱期,人就没那么冲动了,这次徐先生没有立马就答应下来,他想再考虑一下。 这下蒋女士急了,她发狠说如果你不同意,以后就别想再碰我! 徐先生被逼无奈,只好依了蒋女士,为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是终身。 蒋女士终于如愿以偿拿到了居住权,从此,她就变了一个人,动不动就和徐先生吵架,还变着法折磨他,今天不让他好好睡觉,明天又故意在饭菜里加上他不能吃的食材。 2022年9月,徐先生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搬到客厅的沙发上睡觉,尽管如此,蒋女士仍然没有放过他。 半年后,忍无可忍的徐先生提出了离婚,2024年7月,两人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蒋女士也随即搬离了徐先生家。 徐先生这才松了一口气,以为日子从此将归于平静,岂料蒋女士搬走没多久,就把徐先生给告了,要求重新搬回徐先生家的卧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在晚上8点到早上8点进入卧室。 这不是鸠占鹊巢吗?自己这房子是一室一厅,你住16平米的卧室,难道让我一直住7平米的客厅?这到底是谁的家? 徐先生愤怒至极,可没想到对方居然还胜诉了。 一、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1、蒋女士对徐先生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徐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因此,他替蒋女士办理的居住权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蒋女士作为房屋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徐先生的住宅享有使用、占有的权利,而合同约定蒋女士的居住期限是终身,也就是说,蒋女士可以在徐先生的房屋内居住至身故。 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居住权,也就是说,就算徐先生把房子卖了,也不影响蒋女士的居住权。 2、蒋女士住卧室徐先生住客厅,是两人离婚时的约定。 蒋女士和徐先生离婚当天,徐先生曾亲手写下承诺书,约定为了避免两人离婚后仍同住一房,答应离婚后按现条件居住,而自从两人有了矛盾后,蒋女士就一直住在卧室,而徐先生则一直住在客厅。 也就是说,离婚当天两人就约定,离婚后蒋女士住卧室,徐先生住客厅,所以,徐先生理应信守承诺,把卧室让给蒋女士住。 二、徐先生还能撤销和蒋女士签订的居住权合同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徐先生有证据证明,是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相要挟,逼迫他去办理的居住权登记,那么,徐先生有权请求撤销居住权合同。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案件聚焦-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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