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酒后凌晨1点多回到家,怀疑妻子与朋友就餐时有男性,与她发生争吵,并持刀逼她一起开车找朋友去对质,途中还不停地威胁殴打女子。女子非常害怕,趁男子下车之际想驾车逃跑,男子发现后爬上前机盖阻拦,男子这样妻子更害怕,疯狂开车,结果在一路口发生事故,男子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女子有期徒刑11年,女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提起上诉。
据现代快报4月23日报道,女子被丈夫持刀挟持驾车去找朋友对质,途中她想驾车逃跑被丈夫发现后爬上前机盖,驾驶途中出事故丈夫死亡,女子判刑11年引热议。
曹某是一名服装店销售,工作很辛苦,常很晚下班。
2024年5月20日晚,曹某下班后,女性朋友王某约她去吃米线,她觉得丈夫也不在家,太晚也懒得做饭,就赴约而去。
曹某吃饭期间曾接到丈夫刘某电话,她以为丈夫关心自己很高兴,没想到丈夫竟怀疑自己就餐朋友中有男性,还不听解释,曹某一生气挂了电话。
她吃完饭就回了家。那时丈夫并未回来。
直到21日凌晨1点多,酒后的刘某晃晃悠悠回到家,把正在熟睡的曹某从被窝中薅出来,持刀逼问她跟哪个男人在一起了。
曹某无论怎么解释都无济于事,凌晨2点02分,刘某非得拽着曹某去找和她吃饭的王某对质,夫妻俩在下楼又争吵了会。
2点08分,刘某在一辆车旁,手持刀对曹某又是推搡又是踢踹,2点12分,曹某被推上车,刘某驾车离开。这些不同地段的监控都拍了下来。
去王某家途中,刘某仍对曹某不停辱骂殴打,快到王某家附近,刘某下车把曹某拽到车尾,锤打并撕扯她的衣服,然后抢下她的手机后又把她推上车。
此时,曹某已鼻口出血,衣衫破烂,她越来越恐惧,怕这个疯狂的男人还能做出什么可怕的事来。
于是,她趁刘某在看她的手机未上车的空当,赶紧开车逃跑,没想到车辆启动惊动了刘某,他疯了似的爬上引擎盖,曹某心想这下更坏了,自己肯定没命了!
她加快行驶并晃动车辆,想把他甩下去,可刘某死扒着车辆,就是不松手,曹某的精神也处于紧张恐惧的崩溃边缘。
结果不幸发生了,3时10分,汽车行至一路口花池处发生事故。
路人发现后报警,警察赶到,刘某躺在甬道上昏迷不醒,车里的曹某也神志不清,衣衫不整,浑身是伤。
刘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曹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检察院以曹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认为曹某明知刘某趴在引擎盖上很危险,仍加速行驶,还晃动车辆意图把他甩下去,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最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明知刘某在引擎盖上并无保护措施,她快速行驶即便把他甩下去也会有生命危险,任由自己放任加速行驶,更是处于高危之中,最后造成车祸,刘某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因曹某也遭到刘某的殴打与胁迫,刘某存在过错,加上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坦白从宽的态度,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025年3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因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11年。
曹某的父母认为刘某是受害者,被家暴殴打生命受到不法侵害,她是在正当防卫。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父认为女儿多次被辱骂殴打,监控都拍下,行车记录仪也拍下她被持刀胁迫、殴打的画面,而且她被打的鼻口出血,衣衫破烂,还说要打死她等,女儿生命受到侵害,开车逃跑是正当防卫行为,并无故意杀人意图。
刘某爬上引擎盖是突发事件,造成他的损害,女儿不应负刑事责任。
曹某的辩护律师辩称,曹某因长时间遭到丈夫的暴力殴打与持刀威胁,身心处于极度恐慌中,她趁丈夫在车下看手机,想开车逃跑,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却认为,曹某驾车逃跑时殴打并未进行,刘某是否会进一步对曹某实施侵害尚处于未知状态,不存在现实危险性。
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素,因此曹某加入速开车甩趴在引擎盖上刘某,最后造成重大事故至亡的事件,不属于正当防卫。
曹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还未开庭审理,结果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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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现代快报202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