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医生与在校女大学生谈恋爱并订婚,订婚仪式上男医生给了50000元作为彩礼。结果没想到,两人订婚两年后,男医生因不满两人聚少离多而提出分手,并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彩礼。可女大学生称,两人交往期间,她不仅付出了青春,就连身体都给了,要是全部退还彩礼,亏大了!双方协商未果后决定走法律程序,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郑某是一名医生,虽然这份工作在别人眼里又稳定,又高薪,而且受人尊重,可是郑某的内心却感到十分的孤独。
一次偶然的经历,郑某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范某,范某性格活泼,长相乖巧,再加上还是女大学生的身份,很快就吸引了郑某的注意,两个人互相交换了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上,郑某拿出5万元作为彩礼交给了 范某。
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没想到却是两个人感情的结束。
因为郑某与范某本就两地分居,再加上到了大学后事范某还整天忙于学业,两人根本就没有时间见面。
长此以往郑某心生不满,于是与范某提出了分手,并要求范某归还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郑某认为,自己以结婚为目的交给范某5万元的彩礼,两人互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并退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郑某有权要求范某归还彩礼。
可范某并不认可郑某的上诉,认为:
第一,两个人分手是郑某提出,关于这段感情的破裂,范某自身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为了维系这段感情,范某不仅付出了青春,而且还付出了身体,作为一名女性,这样的结果对于自己将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关于彩礼的问题,两个人在订婚之后,这一部分彩礼大多用于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早就已经花没了。故郑某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对于范某有失公平。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郑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郑某与范某系情侣关系,两人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上,郑某支付给范某5万元的彩礼,此事时已经经过了郑某与范某的确定。
根据郑某的供述,两人之所以选择分手,是因为感情不和,且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郑某的诉求符合《民法典婚姻关系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郑某有权要求范某退还彩礼。
关于范某主张5万元的彩礼已经用于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法院认为,由于两人两地分居且聚少离多,共同生活的次数少之又少,关于范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法院考虑到范某在两人相处期间的付出与牺牲,以及两个人的感情破裂是由郑某所引起,退还全部彩礼对于范某来说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范某限期退还郑某彩礼4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