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房产中介女子龚女士带客户男子高先生去看房,房东开价140万,高先生嫌贵只愿出130万,双方没谈拢。龚女士表示会继续跟房东沟通,争取把价格压下来。可几天后,房东突然告知房子已经卖了,买主竟是高先生。龚女士觉得自己辛苦带看还帮忙砍价,高先生却跳过她成交,要求高先生支付13000元中介费。高先生却坚称自己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的,那家中介帮他谈到了132万,中介费也只要9000元,不属于跳单,不过愿意补偿龚女士2000元,但龚女士不接受,双方就此起了争执。
据5月7日1818黄金眼报道,在杭州的房产中介圈子里,龚女士一直是个兢兢业业的人,她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五年,凭借着热情的服务和专业的知识,积累了不少客户。
4月25日那天,她像往常一样接到了客户高先生的电话。高先生告诉龚女士,自己想在杭州买一套二手房,对房子的面积、配套设施等都有一定的要求。龚女士认真地记下这些信息,开始在房源库里仔细筛选。
4月28日,龚女士终于找到了一套符合高先生需求的房子。这是一套120平的房子,还带有一个精致的小花园,采光和通风都很好。
龚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高先生,带着他去看房。高先生一走进房子,眼睛就亮了起来,他对房子的格局和装修都很满意,可一听到房东报价140多万,眉头就皱了起来。他坦率地告诉林晓慧,这个价格超出了他的预算,他最多只能出130万。
龚女士看出了高先生对房子的喜爱,也理解他的难处。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她决定帮高先生跟房东砍价。
接下来的几天里,龚女士一有空就往房东家里跑,跟房东软磨硬泡。她从房子的优缺点、市场行情等方面入手,试图说服房东降低价格。
房东一开始态度很坚决,最低只能降到135万,可龚女士没有放弃,她继续耐心地沟通,希望能把价格谈到131万。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龚女士预想的那样顺利。5月1日,龚女士突然看到好几家同行都在发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的消息。她的心一下子沉了下去,她赶紧拿起手机联系房东,询问房子的情况。
房东告诉她,房子已经全款卖出去了。龚女士又让同事打电话确认,结果买走房子的人就是高先生。
龚女士觉得自己前期付出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带高先生看房、砍价,都快谈成了,高先生却跳过她成交。
按照行业惯例,她觉得高先生应该支付房屋总价1个点的佣金,也就是13000多元。
可高先生却坚称自己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的,那家中介帮他谈到了132万,中介费也只要9000元,不属于跳单,不过愿意补偿她2000元。
龚女士觉得这2000元太少,自己辛苦一场,至少要10000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龚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媒体的帮助。记者联系了高先生,高先生无奈地说,中介之间有个信息共享群,这套房源很多中介都在发。
记者采访了另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高先生联系了好几家中介,有权利选择任何一个中介买这个房子。
高先生让中介和龚女士联系,自己最多愿意补偿4000元,但龚女士称:自己最终的诉求是要求高先生支付5500元中介费,平息此事。
龚女士的行为属于为高先生提供房屋买卖的媒介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龚女士有权在促成交易后获得相应的报酬。
高先生在龚女士带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房屋。如果这套房源并非独家房源,且高先生并非利用龚女士的独家信息成交,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他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跳单。
因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虽然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前提是中介人提供了具有排他性的服务或信息。
另一家中介的行为,如果其确实是在合法合规的平台上获取房源信息,并按照正常流程为高先生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龚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大量努力,且该房源并非独家房源,那么她有权要求高先生支付一定的合理报酬,但不一定是全额的13000元。
如果她采取不恰当的手段,如恐吓高先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多次发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她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高先生如果确实没有利用龚女士的独家信息成交,那么他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只需按照与另一家中介的约定支付中介费即可。
但如果他存在恶意跳单的行为,利用了龚女士的独家服务却绕开她成交,那么他可能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林晓慧支付报酬。
对于这件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尽量通过协商处理,本身高先生也同意给龚女士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