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坪,15岁初二学生与13岁学弟因琐事发生争执,学长先动手殴打了学弟,却不想学弟还击时学长突发心梗死亡。事后,学校赔偿了学长家属60万元,可学长的家属仍不肯放过学弟,又以故意伤害为由向其索赔99.5万元,法院判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发生在2023年5月10日晚10点49分。地点在某中学宿舍内。
当时,15岁的初二学生杨某,正揪着13岁的学弟龚某的衣领往床上摔。杨某连续3拳砸向龚某的面部,龚某突然发力反击。在二人扭打中,杨某突然捂住胸口倒地。
根据120急救记录显示,从倒地到抢救无效仅用时48分钟,尸检报告显示杨某死于冠状动脉发育异常引发的急性心梗。
后经调查,这起冲突的起因并不是杨某和龚某引起的,而是他们的室友引起的。
5月10日的中午,杨某的室友胡某和龚某的室友董某因抢篮球场地发生了冲突。随后董某准备去找胡某的其中两名室友,希望他们能帮忙一起教训胡某。
但胡某的3名室友都表示不愿参与此事,让董某与胡某自行解决。这时龚某插了个嘴,骂了杨某等人几句,这让杨某十分不爽,但并未当场发难。
董某见他们不肯帮忙,于是就和胡某单挑了,期间董某将胡某的眼睛打伤。杨某等人见室友被欺负成这样,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将董某约至宿舍暴打了一顿。
在揍完董某后,杨某觉得不过瘾,他又想到与龚某有过节,于是带着另外两名室友去龚某的宿舍,准备教训龚某。
龚某虽然比杨某低两个年级,但身体各方面都不输杨某,所以在被杨某殴打后,龚某这个小伙子立即起身反击。
可万万没想到,在反击的过程中,杨某突然捂住胸口倒在了地上。
龚某等人担心出事,立即对杨某进行心肺复苏。见没有任何效果,龚某等人叫来了值班老师,而此时已经过去了40分钟了。
值班老师赶到现场查看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可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杨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发后,学校和杨某的家长经过协商,一次性赔偿了60万元。
但杨某父母仍不满足,他们认为此事是因龚某引起,既然警方没有抓龚某判刑,那龚某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杨某的家人将龚某以及他的家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99.5万元。
既然杨某的家人认为龚某需要赔偿,这说明他们认为龚某在杨某死亡一事上存在过错。
那我们就来看看,龚某在这起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本事件中,龚某虽然之前是骂了杨某,但距离他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
也就是说,龚某对杨某的辱骂或者说侵害行为已经终止。
之后,杨某为了报复龚某,约了两名室友到龚某的宿舍,且是杨某先动手殴打了龚某,那么此时龚某就有了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现在就要看,龚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杨某的死亡是否是因为龚某造成的。
法院认为,杨某的死因是冠状动脉发育异常导致急性心梗,双方的冲突只是诱因。
而当时杨某是先殴打了龚某,龚某还手给了杨某一拳,且没有打中要害部位,而杨某随之倒地,龚某也立即停手。
由此可见,龚某的反击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他只是出于本能保护的反击。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防卫人,无需苛求绝对的理性,在面对持续攻击时,本能的适度还击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龚某与杨某并不熟悉,他对杨某的自身疾病并不了解,若要求龚某能预先判断出杨某患疾病从而克制还击行为,实则变相剥夺了他的自卫权。
因此,法院认为龚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未超出防卫的限度。
更何况,学校已经向杨某的家人赔偿了60万元。
按照《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龚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0xxx24
[微笑][微笑][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