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晚上去按摩馆按摩,女技师在包厢里为男子服务了十几分钟后,男子因身体不适终止服务。女技师见男子出现剧烈呕吐,询问男子情况后拨打急救电话。结果悲剧了,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没多久,男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建议解剖确定男子死因,遭到男子家属的拒绝。将男子遗体火化后,一纸诉状将按摩馆告上法庭,索赔85万余元,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一年前,男子石某与朋友喝完酒之后,提出到按摩馆放松一下,他们在各自挑选完女技师之后进入了包厢。
按摩了大约十几分钟时,石某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女技师便终止了服务。并给石某倒了一些水。
喝下水之后,石某的情况并没有好转,还出现了呕吐咳嗽的症状。女技师见状,将石某扶出包厢,让其在前台休息,并多次询问石某的身体状况。
见石某身体情况没有任何的好转,女技师拨打了急救电话。
结果等急救人员来到现场之后,虽然对石某展开了急救,可石某依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女技师的表述,法医初步诊断石某是猝死,可石某的家属却坚持认为,是因为女技师提供的服务导致石某死亡。
法医建议通过解剖来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却遭到了石某家属的拒绝。在将石某的遗体进行火化后,其家属一直诉状将按摩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4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当中,石某是在接受女技师服务期间身体出现了异常,证明女技师在按摩期间存在过错。
且当石某出现身体不适之后,无论是女技师还是足浴店方面,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石某错失最佳的抢救时间,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按摩店辩称:
第一,石某与女技师进入包厢之后,并没有接受女技师的服务,就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故石某死亡与按摩店提供的服务无关。
第二,按摩店与女技师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无法对石某身体的真实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三,在察觉到石某异常状况之后,按摩店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石某的死是否与按摩店存在关联性。
关于石某的死因,虽然法医初步判断为猝死,但是由于石某的家属拒绝进行解剖,无法确定石某的真实死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由于石某的遗体已经火化,石某的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石某的死与与按摩店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外,关于石某家属认为按摩店没有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法院结合现场的监控,认为在事情发生后,按摩店能够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已经进到了必要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沈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