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孕妇在商场卫生间不幸晕倒在地后去世,家属要求商场赔偿35万元,一二

重瓦下庆 2025-05-20 07:53:18

河南郑州,一名孕妇在商场卫生间不幸晕倒在地后去世,家属要求商场赔偿35万元,一二审法院经过判决后,认为商场已经尽到义务,驳回了家属诉讼请求。(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怀孕5个多月的王女士和丈夫、父母一起去逛商场,准备给不久出生的婴儿提前购买物品。

期间,在一家店铺看商品时,王女士表示想去上卫生间,丈夫提出陪王女士一起去,但王女士表示自己顺便走走,一个人去就行。

谁知,王女士到卫生间后,突然发生了意外,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晕倒在地,刚好被一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商场工作人员赶紧拨打120,并联系商场经理。

商场经理迅速赶到现场,再次拨打120,并呼叫王女士亲属,王女士亲属到达现场后,表示王女士可能有点累,休息一会儿就好了。

不到10分钟,120医务人员也到达现场,经过检查后,发现王女士身体未见明显外伤,但已经失去呼吸,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

医务人员告诉王女士家属,如果对死因或者抢救没有异议,可以自行拉往殡仪馆处置;如果家属对死因或者抢救有异议,可以拨打110,请求法医进行尸检。

王女士家属表示对死因和抢救都没有异议,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帮王女士家属将王女士尸体运出商场。

事后,王女士驾驶将商场起诉到法院,以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商场赔偿35万元,理由是:

第一、他们到场现场抱王女士时,发现王女士背后衣服湿透,说明王女士是摔倒的,而摔倒理由是商场没有打扫干净卫生间,导致王女士不幸滑倒;

第二、商场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了120对王女士的抢救;

第三、120初步检查王女士未见明显外伤,不代表王女士没有外伤,另外,王女士最终诊断为猝死,猝死分为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滑倒导致大脑受损或呼吸暂停均可导致猝死。

商场则表示,他们对王女士的不幸去世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是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

第一、王女士不幸晕倒在地后,商场工作人员很快就发现并拨打120,120不到十分钟就到达现场,且经过检查,发现王女士并没有外伤,说明王女士没有滑到受伤的;

第二、事后,王女士家属向消防部门反映消防通道存在问题,消防部门对他们进行了处罚,但是消防通道问题并没有影响120对王女士抢救,换句话说,消防通道存在的问题和王女士不幸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担保义务,不能以受害人死亡结果反向推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第14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

本案王女士不幸晕倒后,商场工作人员不到3分钟就发现王女士,救护车接到电话不到10分钟到达现场。

另外,根据诊断王女士死因为猝死,本案王女士晕倒具有突发性,且处于卫生间的私密场所,而其家属并有陪伴,存在过错。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商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无限扩大商场义务,驳回王女士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图片来自网络,和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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