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女子订购了一套300多万的房子,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女子交了124万首付和2万元定金,并跟对方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3年多的时间,女子的按揭一直没有办下来,她多次要求退房退款,均被拒绝。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124万房款和2万元定金,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5月22日,封面新闻报道了一起,女子交124万首付买房,却因按揭办不下来,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案例,非常具有警示作用。
2021年5月,周女士到汉川市一家楼盘看房,看中了一套双拼别墅,虽然心动,但是让她一次性拿出300多万房款,还是有些为难的。
那时她在武汉已经有了好几套房子,名下还有贷款。
销售小王给她出了主意:可以用老房子抵押贷款,抵押款用来付首付,按揭他们去搞定,如果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
周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这个办法好像也行,要是贷款办不下来,自己还可以把钱退回去,也没什么损失。
她跟对方签了《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买方承诺签订协议后不换房、退房,签订7日内足额付清购房款,如有变化,可退可换。
2021年5月18日,周女士交了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交完钱后,她心里一直惦记着按揭的事,多次联系小王,问按揭办下来没有。
同年5月底,小王通知周女士可以过去签合同了,可这时候贷款还没批下来,周女士心里有点犯嘀咕,就问小王这是啥情况。
小王表示先签合同,合同签完后要拿一份去银行审批贷款。
周女士想着小王之前说的退房退款的事情,也没多想,就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周女士隔三差五的联系小王,询问事情的进展,小王每次都说他们在办理,让周女士再等等。
后来,小王还把银行李经理的联系方式给到了周女士,李经理告诉周女士,她的按揭难办理。周女士又根据对方的要求,补充了一些资料。
2021年11月,小王告诉周女士自己辞职了,但是他安慰周女士,说自己的领导詹总一直在跟进这件事。
周女士之后多次跟詹总联系,可对方表示,自己一直在跟银行沟通,希望能够尽快放贷等。
可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周女士的按揭贷款一直没有批下来,她实在等不下去了,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要求,退还那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双方解除合同,可对方始终没有同意。
2025年2月,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周女士主张:既然销售当初有承诺自己,贷款批不下来,就退房退款,那么开发商应当遵守承诺,把124万房款和2万定金退还给自己,并支付资金的占用费等。
可开发商方面却认为是周女士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款,周女士才是违约的一方,因此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的判决,更是让周女士傻眼了。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法院认为:周女士跟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中关于退房退款的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内容。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约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按揭贷款没有办下来,周女士需要自行承担责任,需要在15日付清剩余房款,否则按违约处理,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因周女士无法付清房款,导致合同解除,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另外,在双方的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周女士逾期180天没有按照要求全额支付房款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款项不予退还,房屋归卖方所有。
根据这些约定,周女士属于违约方,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周女士交的124万首付和2万元定金不予退回。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现在自己房子拿不到,钱也退不回来。
办理按揭看似是他们自己的自主选择,但是如果对方没有承诺自己,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自己也不会交这124万元首付款的。
在买房过程中,对方承诺的,可以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等,这种承诺本身就存在诸多风险。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承诺,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资信状况、贷款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明知自己办不下来,就不要去冒险,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开发商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帮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
如果涉嫌误导购房者或夸大宣传的,购房者也可以收集证据,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信源:封面新闻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