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总监在楼道里,和一名女员工搂抱接吻,结果却被公司发现,随即公司作出了对总监的处罚,直接将其进行了开除处理,高管认为都是你情我愿的,于是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12万。
据悉,男子林某是一家集装箱公司的生产总监,也许是位高权重加上外貌出众,公司里很多女员工都愿意和林某交往。
一日,林某和一位女下属在楼道里拥抱亲吻,谁知却被公司得知,于是,公司以林某骚扰他人为由,将林某作出了开除的处理。
林某自然不服,林某认为自己和女下属都是自愿在楼道接吻拥抱的,不算是自己骚扰他人,于是,林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112万的工资。
其实,这起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定义来看,构成性骚扰的核心要素在于“违背他人意愿”。
在本案中,林某与史某某的搂抱亲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如果林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性骚扰,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公司的辞退行为可能被认为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将性骚扰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性骚扰行为,公司的辞退决定在法律上会有一定的支撑。
然而,在本案中,林某与史某某均表示双方是自愿交往。公司若要证明林某构成性骚扰,需承担举证责任,拿出确凿证据,比如史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相关证据等。但就目前已知情况,公司并无此类证据。
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来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员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自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如果公司在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楼道内与女员工亲密互动的行为虽不属于性骚扰,但确属不当。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一审后,林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则认为,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林某存在职权滥用行为,且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道德规范”的条款仅为倡导性内容,并非是双方约定或员工手册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按每年112.8万年薪标准补发林某工资。
不过,这件事情还是提醒大家,在工作场合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