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患病,希望女儿来见自己一面,可女婿却以妻子怀孕待产为由,拒绝去探望老人。女子去世,女儿也没有来参加葬礼。1年后,女子丈夫要求继承女子的全部遗产份额,可女子女儿却说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中的一半,法院判了。 据6月5日,光明网报道,陈女士和刘先生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女儿小刘出生。 一开始,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也算温馨美满,可在之后的生活中,陈女士和丈夫多有争吵。 1989年,陈女士和刘先生离婚,女儿小刘归刘先生抚养,跟着父亲居住生活。自此以后,陈女士和女儿基本没了什么来往。 1992年,陈女士与男子田某登记结婚。 因为和前夫的矛盾,陈女士一直没能去看望女儿,跟女儿取得联系。 之后的多年里,陈女士一直记挂着女儿,希望能与女儿取得联系,可因为种种原因,始终没能如愿。 2022年10月,陈女士病危,她想在生命的最后时光,再见女儿一面,于是她多次联系小刘,希望女儿过来看看自己。 可没想到,小刘的丈夫却以小刘正在怀孕待产为由,拒绝去探望陈女士。陈女士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小刘也没有去参加母亲的葬礼。 2023年7月,陈女士的现任丈夫田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陈女士的全部房产份额。 这套房产,是2009年,陈女士和田某一起购置的,房产证上写着他们两人的名字。 可就在这时,小刘跳了出来,说自己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既然母亲陈女士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属于母亲的房屋份额自己也有权继承其中的一半,也就是继承25%的房产份额。 田某又气又急,他表示小刘这30多年,从未跟自己妻子有过任何的来往,妻子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多么希望能够见一见自己的女儿,可小刘却狠心拒绝,甚至连母亲的葬礼都没有参加。 既然小刘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没有资格来分遗产。 可小刘却表示,没有探望母亲并不是自己的本意。 小时候,母亲从未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也没有来看过自己,她一直以为母亲已经去世了。 成年后,自己也不知道母亲的存在,直到母亲患病,她才知道母亲还在世,但是那时自己怀孕待产,行动不便,实在没办法去见母亲。 没有在母亲床前尽孝,她也表示很遗憾,同时,她表示,自己愿意去祭奠母亲,寄托哀思。但是作为女儿,她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陈女士并未留下任何的遗嘱,小刘作为陈女士的女儿,跟田某一样,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都有继承陈女士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去世后,在遗产分割前,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可以分割的部分。 因此,陈女士和田某共有的这套房屋中,其中50%的份额归田某所有,剩余的50%的产权是陈女士的遗产份额。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这种情况下,田某和小刘都可以继承25%的产权份额。 《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小刘30多年没有去探望过陈女士,就连母亲最后一面都没有去见,也没有参加老人葬礼,是否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呢?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小时候至成年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不知道母亲陈女士的存在,直至陈女士患病,她才知道母亲还在世。 那时小刘怀孕,行动不变,不能亲力亲为的照顾母亲,但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跟母亲建立联系,让老人的情感得到慰藉,但是小刘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小李对母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有一部分客观原因的存在,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她没有明知自己负有法定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是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的。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小刘可以继承25%的房产份额。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朋友说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多分。 陈女士患病,基本都是丈夫田某在照顾,田某应该多分遗产,而小刘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该少分。 对此,你怎么看?你能接受这个结果吗? 信源:光明网 2025年6月5日 #万能生活指南#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
何处染尘埃
2025-06-05 2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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