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值了!”浙江杭州,男子无意间发现新婚妻子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万万没想到,竟然想不开用吹风机的电源线自缢。家属难以释怀,一怒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法院可能怎么判?(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去年年初,男子王某与妻子结婚。 王某的妻子在某医院工作。 同年7月份,王某因给妻子买了一部新手机,在帮妻子导数据时,发现了妻子与同事刘医生的合照,以及“不寻常”的聊天记录。于是便到妻子所在的医院反映情况,结果反被嘲笑。 结果没过几天的一天凌晨2点多,王某便在一宾馆内给妻子写下遗嘱。 当天早上约9点,王某的妻子给王某回了一句“等我!” 11点多,宾馆的服务员进入王某所在的房间为王某更换浴巾时,在衣柜内发现王某用吹风机的电源线自缢身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王某身患肝癌晚期的父亲难以释怀,于是便以侵犯生命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插足王某婚姻的第三者刘医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王某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难忍悲痛,表示“他用死承担第三者的错误!”“遗体眼里含着怨恨和无助!” 据悉,该案将于本月9日开庭。 该事已经一时间引起热议。“他人犯错,何必和自己过不去?”“这个男的不但很爱妻子,还是个完美主义者!”“通奸不入刑,天理难容!”“死都不怕,还怕她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刘医生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刘医生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王某是否有损害后果,三是王某的损害后果与刘医生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刘医生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破坏他人家庭,显然违公序良俗!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他人家庭,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侵权中的过错要求行为人能够或者应当预料到相应的危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虽然有违公序良俗,但是一般并不会导致他人自杀的后果发生。 如果王某的父亲没有证据证明刘医生应当、能够遇见王某自杀的可能,且未进行劝阻的相关证据,仅凭刘医生破坏王某家庭这一点,很难要求刘医生承担侵权责任。 那遇到类似的事情,就只能认栽? 其实不然!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以规范配偶权利义务为核心。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出轨导致离婚需要承担责任,导致他人自杀,自然也免不了赔偿。 也就是说,王某的父亲如果刘医生索赔无果,其实还可以向儿媳进行索赔。 最后,爱情没了,可以再有,但生命只有一次!王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处理感情纠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浙江杭州,一男子发现妻子竟出轨比她大近20岁的男同事,气得向妻子讨要说法。可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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