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上海,女子结婚3个月便与丈夫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公公豪掷2400万元给丈夫购买的婚前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借此拿走1500万元补偿。谁料,事后女子的公公不慌不忙,直接拿出了一份儿子签的借条,女子顿时傻眼了!(来源:纵览新闻、河南民生频道等)
据悉,小美(化名)与小刘结识,得知小刘家境不错,与小刘确定为恋爱关系。
随后不久,小刘向小美求婚,小美表示只要小刘在上海买套婚房,就与小刘结婚。
在上海买套房子动辄数百、上千万元。因刚参加工作不久手里根本没有那么多积蓄,小刘于是向自己的多金的父亲老刘求助。
老刘得知儿子谈了女朋友还要结婚,二话不说直接转给小刘2400万元用于买房。
小美在小刘买完房约一个月后便与小刘登记结婚。
谁料,小美与小刘的婚姻仅仅存续了2个月左右。小美还通过离婚协议与小刘协议约定小刘的婚前个人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借此拿走1500万元的补偿。
几个月“赚了”上千万元,小美是高兴了!但是小刘却惨了,不仅“人财两空”,还被父亲老刘狠狠地教育了一番。
不过,姜还是老的辣!老刘早有防备!而后一纸诉状将小刘和小美告上法庭,要求小刘与小美共同偿还198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老刘表示当初转给儿子小刘的2400万元购房款系借款。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不仅提交了一份与儿子小刘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提供了事后儿子归还420万元本金的转账凭证。
面对老刘的控诉,小刘表示老刘所说的内容属实。
而小美却懵了,辩称,自己从来不知道借款一事,不排除小刘反悔,与老刘串通一气。而即便小刘与老刘之间的借款系真实的,也是小刘婚前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怎么判呢?
1、老刘和小刘之间存不存在借款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虽然小美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但是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反观老刘与小刘之间有借条还有相应的还款记录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老刘与小刘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四种,第一种,夫妻双方是共同签字、共同认可的。
第二种则是,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第三种则是,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第四种则是,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具体到本案,小刘婚前向父亲老刘借款,用于购买婚房与小美结婚、生活,正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况。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老刘的诉求,认定小刘与老刘之间的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为小刘与小美的共同债务,判决小美在受益范围内连带偿还老刘1980万元借款及利息。
3、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小美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与小刘分摊后最多也就承担其中的1200万元。
而基于与小刘之间关于1500万元补偿的离婚协议,小美其实还能落下300万元,还是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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