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死了全是医院责任吗?
云南立刻谈
2025-04-18 16:19:34
高某于2021年6月11日因病入被告A医院治疗,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于同年6月25日转被告B医院治疗,但病情还是无好转,于9月7日出院,同日入住被告C医院急诊医学部。
2021年10月1日,高某突发心率下降、面色青紫、全身湿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高某家属认为患者高某的死亡与医方诊疗急救方式选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与医方发生纠纷。
经鉴定,高某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发作至急性心律紊乱、心力衰竭死亡。
2022年2月17日,高某家属作为原告对三家医院提起了诉讼,并与三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共同选择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对三被告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三被告各自实施诊疗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冠心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情观察不及时赔偿34W!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为:
一、A医院对患者高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
二、B医院对患者高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
三、C医院对患者高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对患者高某病情变化观察不足及处置不及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建议16%-44%。
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以被告C医院封存的病例材料外包装破损为由,认为所封存的病例材料存在遗失、隐匿、篡改、伪造的可能并因此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医方公开在媒体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C医院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的问题。一般而言,赔礼道歉的方式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担责方式,仅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为承担侵权责任,而其他侵权情形的担责方式均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C医院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法院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C医院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469.5元。
二审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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