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后单位能以员工的工作履历差异解除吗?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5-04-18 17:50:55
背景: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三年后,在劳动者怀孕期间以入职时上报的”工作履历存在差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2N赔偿金。 律师解答: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后果。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2)但是,本案例中,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三年后以其入职表中”工作履历存在差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劳动者上报信息中存在一定的欺瞒、欺骗行为,也不一定就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况且,单位只是说劳动者的信息存在差异,并未证明劳动者存在欺诈,所以,单位以此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笔记灵感 法律知识课堂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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