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两名12岁女孩穿着睡裙下楼,结果被醉酒男拦住要求去KTV陪酒,还说只要是去了就给700元。正准备前往时被女孩姑妈发现并制止。岂料男子不死心,继续尾随两女孩。女孩的父亲知道后赶到现场,先是打了男子一巴掌,接着与其发生厮打。报警后,女孩父亲先是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又被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两名12岁的女孩儿下楼拿快递,路上被醉酒男突然拦住,要求去KTV陪酒。见女孩犹豫不决,还用金钱诱惑。女孩的父亲知道后赶到现场,与男子产生厮打,最终女孩父亲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罚款300! 在重庆渝北有一对表姐妹,邓某和刘某。两人同年出生,感情一直很好,就像亲姐妹一样,自然也是形影不离。 一日,邓某在刘某家住宿,邀请刘某和自己一起下楼拿快递。只是下个楼而已,两个小姑娘没想那么多,穿着睡裙就下去了。没成想,她们已经悄悄被坏人盯上。 就在姐妹俩下楼拿快递的时候,男子张某盯住了两人,并且上前表示希望两人去附近的KTV陪酒,只要去了就给700元。 对于两个心智还没有成熟,还没有赚钱能力的孩子来说,700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张某的金钱诱惑很快起了作用,邓某和刘某都有些心动,想着两人既然是作伴应该没事,于是便准备前往。 就在两个小姑娘准备去KTV的时候,邓某的母亲下班回来刚好碰上。一听到事情的来龙去脉,邓某的母亲就气不打一处来,狠狠的驳斥了张某并将其驱赶。 但是即便如此,张某也依旧不死心,还是尾随着三人。邓某和刘某这时开始害怕了起来,于是刘某打电话将自己的父亲喊了过来。 刘某父亲到场的时候正好看到张某醉醺醺的样子,上去就给了张某一巴掌,两人很快开始殴打了起来,一直到警方赶到现场之后,两人才分开。 经过询问,警方确定是刘某先动的手,既然如此,先动手的刘某就应该对张某进行赔偿。经过综合考虑,警方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张某却不死心,非要将刘某父亲告上法庭,还要求对方赔偿自己36万余元。 张某的行为虽然看似离谱,但却也是有法可依,他参考《民法典》,认为刘某是因过错侵害自己造成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张某自己就没有责任吗? 面对张某的无耻要求,刘某父亲的主张则更有理有据。他表示,事发当天,是张某先开始骚扰两个未成年姑娘的,也就是说张某是有错在先的。 其次,刘某父亲作为刘某的监护人,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同时,刘某父亲在赶到现场的时候的确看到张某仍旧在对邓某和刘某进行尾随。面对这种情况,一个父亲无法坐视不管,张某的不法侵害也不能就此无视。 因此,刘某父亲对张某动手,应该被视为是正当防卫。 可以想象,如果不是邓某的母亲及时出现并制止,如果不是刘某的父亲上前对张某大打出手,张某或许仍旧贼心不死,对两个无辜的女孩实施侵害。 法院在审理张某诉求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认为刘某父亲在赶到现场之后及时制止了张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了邓某,刘某和邓某人身母亲的安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某父亲也不需要再额外对张某进行任何赔偿。相反,张某才是那个应该接受教育,改正自己行为的人。 最终,张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世界上的坏人千奇百怪,对于未成年人这类弱势群体,其监护人的责任十分重大。刘某父亲虽然先出手打了张某,但从情感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父亲在保护自己的女儿,即便出手重了些,情绪激动了些,也是情有可原。 参考资料:(案例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陕西渭南,男子因醉酒被情人接回家中休息后,情人误以为男子已睡着,在穿着睡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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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天蔽日
警方的处置有问题啊,就算不判定刘某正当防卫,最多就是互殴。在两边都动手的情况下,判互殴不是警方常规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