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5旬辅警发现30多年前被人冒名顶替上了卫校后,向主管部门举报。事后辅警

重瓦下庆 2025-04-24 09:03:22

河南焦作,5旬辅警发现30多年前被人冒名顶替上了卫校后,向主管部门举报。事后辅警还发现,冒名顶替之人不仅取得了医师执业资格,还当上了副院长。目前,冒名顶替之人已被主管部门撤销了学历、撤销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开除公职。但辅警希望能够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男子席某出生于1969年。

1990年,席某像很多学子一样,备战高考,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填写了报考志愿。

后因一直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席某误以为落榜,进入公安系统工作,成为了一名辅警,并一直工作至今。即席某在辅警岗位上,已经兢兢业业的工作了30多年。

席某本以为,这就是他的人生!

可谁料,2022年7月,席某意外发现,自己当年并不是没有被学校录取,而是某卫校的录取通知书疑似被人截留了,并被一名叫李某的男子冒名顶替去该卫校报到。

李某在该卫校毕业后,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了医师执业证书。到席某发现时,李某已经是某医院的副院长。

得知被人冒名顶替后,席某向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李某冒名顶替自己上的卫校。

教育法第77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李某被主管部门撤销了其中专学历证书,且其基于这个学历基础上取得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也被撤销并被开除公职。

目前,席某的诉求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地主管部门回应此事称,席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此事,会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此事。

1、人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尤其是那个年代,考上大学是农村人的唯一出路。所以冒名顶替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被顶替者的成绩,同时还可能是被顶替者的“人生”,这也是席某现在意难平的原因所在。

2、李某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

首先,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第32条,新增加了“冒名顶替罪”。但构成此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按照现在的规定,高考只能考大专。但公开资料显示,90年代中专分为小中专和大中专,高中毕业生可以考大中专。

根据席某出具的文件,其向主管部门投诉后,主管部门认定李某冒名顶替的是中专学历。即并非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

也就是说,由于李某冒名顶替席某的只是“中等教育入学资格”,并非是大学(高等学历)的教育入学资格,因此,李某的行为大概率是不直接构成冒名顶替罪的。

最后,刑法实施“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冒名顶替罪,2021年设立,李某是1990年顶替席某上的中专,而且,30多年后才被发现的,追诉时效方面也已经过了。

综上而言,想以冒名顶替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个人认为,不太现实。

3、席某还可以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从民法上讲,都是属于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侵害了席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时效”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3年。

也就是说,由于席某2022年7月,才发现自己被侵权的,至今为止还没有满3年。

因此,席某现在还有机会到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4、从表面上看,李某只是偷走了席某的一张录取通知书,但在那个年代,这种行为,无疑就是偷走了席某的“人生”。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须要求其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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