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大爷背走村里修路剩下的沙石后,被村民以施工方赠与其所有为由制止。发生争执后,大爷推倒村民的摩托车。村队长介入后确认村民所述属实。可大爷却恼羞成怒,打砸村民的车子及家中财物。村民制止并造成大爷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后又决定撤案处理。可大爷却又将村民告上法庭,索赔1.7万元。
(来源: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村民徐某承包了村里的道路硬化工程,并将施工剩余的石子和沙子放在赵某家门口,双方约定这些材料归赵某所有。然而,同村的邓大爷误以为这些沙石是废弃的,三次将其运走。第四次时,被赵某发现并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邓大爷一气之下推倒了赵某的摩托车,导致反光镜和刹车损坏。次日,在村队长确认沙石归属后,邓大爷仍不认可赵某的说法,并继续争执。赵某一时冲动,踢了邓大爷一脚,邓大爷随即用柏树棒砸赵某的车辆,并追进屋内用砖头和擀面杖攻击赵某家的财物。
在冲突过程中,赵某抢过擀面杖并用锄头棒反击,不慎击中邓大爷额头,导致其受伤。赵某脱口而出:“打得好、活该”。邓大爷报警后,司法鉴定显示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轻伤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对赵某立案调查,但当天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进一步调查后,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赵某行为是否为防卫或故意,决定撤销立案。
随后,邓大爷以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赵某,要求赔偿沙石损失100元及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7万元。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赵某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撤案文件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行为性质。法院认为,赵某与邓大爷作为邻居,本应冷静处理矛盾,却因情绪失控导致冲突升级,赵某侵犯了邓大爷的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法院认定赵某先踢邓大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即便属过失,仍需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鉴于双方均有过错,酌情减轻赵某的责任,判定邓大爷自行承担30%的责任,赵某承担70%。
此外,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未对邓大爷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失费诉求。对于邓大爷索赔沙石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邓大爷合理经济损失为1.3万元,判定赵某赔偿9千余元。对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