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和朋友自驾到龙泉山游玩,看到路边的枇杷长得不错,就顺手摘了两颗准备尝尝,结果被果农逮住,非要他们赔偿400元。男子见果农敲诈,立即报了警。
根据湖北日报4月28日报道,几个背着双肩包的年轻男女来到龙泉山游玩。山间部分枇杷已经露出了金黄,看上去十分诱人,其中一个黑衣小伙随手摘下两颗准备尝鲜。
谁料小伙子的行为都被果农大妈看到了,大妈立即冲了出来,一把抓住小伙的包,大声喊道:"你偷我果子!赔钱!"
小伙被大妈的行为吓了一跳,立即辩解:"我就摘了两颗。"
可是大妈开口就要400元。小伙一听要400元,和朋友扭头就走。大妈立即拽住小伙的包,不让其离开。
小伙的朋友大声制止大妈的行为,让其不要动手动脚,当心报警。
大妈压根就不怕,大喊着:“你报嘛!报嘛!”。
后民警过来调解,大妈依旧坚持要小伙子赔400元。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认为:不就摘了两颗,有必要开口就400元?这不是敲诈勒索是什么?
还有网友表示:“谁让你没经过人家允许摘啊,毕竟是别人东西,至少先和主人打个招呼再摘。”
1、小伙子未经同意摘人家枇杷,的确不对。
据官方通报,大妈在林子中已经竖立了“禁止私自采摘”的告知牌。
由此可见,小伙子的行为是非常不对的,该行为已经属于不问自取,视为偷。
不过,两颗枇杷的价值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就算小伙子的行为违法,也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小伙子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如果双方能接受调解,警方一般不予处罚。如果调解不了,警方可以对小伙子进行处罚,但一般也是罚款处罚,不会拘留处罚。
至于小伙摘了2颗枇杷给大妈造成了多少损失,这个一般由市场价来决定,而不是大妈要赔多少是多少。
显然两颗枇杷的价值也就几元钱,所以大妈要求小伙赔偿400元,这的确不太合适。
2、有人认为大妈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事件中,小伙子的确有错在先,可大妈并未对他采取威胁等方式,大妈只是制止小伙子逃跑,这属于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至于大妈要求小伙子赔偿400元,这金额的确与实际不符,但也不能按照敲诈勒索来处理,难道大妈就只能看着枇杷被偷摘,不能向小伙子索赔了?
况且是小伙子的不问自取行为惹怒大妈在先,大妈难道就不能一时冲动多要了一点?
因此,大妈的行为仍属于自助行为的范畴,并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小伙子赔偿了大妈3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最后,野外采摘≠零元购,未经许可的采摘行为构成侵权。当然,果农们也要注意,维权也要使用合法手段,如果过度索赔,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
对此,您怎么看?
木瓜
现在人心不古,搞了两个枇杷就张口要四百允。我记得八十年代中期,我在太行山区地质生产实习,路过一个小村庄,几棵桃树上挂满熟桃,一大娘拿着杆非要打几个我们尝尝。九十年代,我们三人-组在湖北幕阜山区搞大广高速地调,路过一村庄,在一户人家歇歇吃自己带的馒头,大嫂见状煮了一锅鸡蛋面非要我们吃。那时候的人多善良!至今还念着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