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陪酒女徐某因饮酒过量,被同事发现时已意识模糊,后来在沙发上昏迷不醒,最终抢救无效离世。徐某的家属要求KTV承担责任,最终获得105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然而,KTV却不甘心赔偿,转过头将当晚的六名饮酒客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84万元,理由是客人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客人并未存在劝酒或灌酒等不当行为,且徐某的死亡发生在服务结束后,与客户无直接关联,因此驳回了KTV的诉求。 (来源: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据报道,当天,徐某像往常一样,化了精致的妆容,走入她工作的KTV。她是这里的陪酒女,年轻的脸上带着惯有的职业笑容,迎接着每一位进来的客人。 那天晚上,她被安排到六名男客人的包厢服务。包厢里,觥筹交错,笑声不断。徐某熟练地倒酒、敬酒。酒杯一次次碰撞,液体在杯中荡漾。 夜色渐深,空气中弥漫着酒精的味道。凌晨时分,徐某的脚步开始有些不稳,她的脸上泛起了异样的红晕。客人们陆续离开,而徐某也结束了这晚的工作。 同事找到她时,她正靠在包厢外的墙边喘着气,脸色已经苍白。大家七手八脚地将她扶到前台沙发上躺下。 一个小时后,前台的工作人员发现她不对劲,再次查看时,她已经没有了意识。急救车呼啸而来,可最终,生命没能被挽回。 消息传出后,徐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将KTV告上法庭,认为这是工作环境带来的恶果。KTV最终同意赔偿105万元,了结了这起纠纷。然而,事情并未因此平息。 几个月后,KTV又将当晚的六名男客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84万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KTV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及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范围需结合场所性质、风险类型及损害发生场景综合判断。 本案中,徐某的死亡系因过量饮酒引发急性酒精中毒,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非场所设施缺陷或第三人侵害所致。 KTV虽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但无法控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的饮酒量,更无法预见其因个人健康原因(如肝脏代谢能力差异)导致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KTV作为盈利性机构,若在员工培训中未明确禁止陪酒行为或未制定酒精中毒应急预案,可能构成管理疏失。 但本案中,KTV已及时将昏迷的徐某送医,尽到了基本救助义务。其支付105万元人道主义赔偿,本质系基于社会舆论压力与商业声誉考量,而非法律强制责任。 若将此赔偿转嫁至客户,实则混淆了道德补偿与法律责任的界限。 二、KTV主张客户需承担“共饮责任”,但该责任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其一,共饮人存在恶意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 其二,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其三,共饮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阻止醉酒者驾车、联系家属等)。 本案中,监控录像显示客户未实施劝酒、灌酒行为,且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自愿饮酒,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陪酒服务虽非传统文体活动,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过量饮酒的风险,其选择在工作时间饮酒并导致死亡,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此外,客户在凌晨1点后陆续离场,而徐某在3点才出现昏迷症状,中间间隔2小时。 KTV无法证明客户离场时徐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更无法证明客户存在“未履行护送义务”的过错。 若强行要求客户对离场后的行为负责,将无限扩大共饮责任范围,违背法律责任的可预测性原则。 三、KTV支付赔偿后试图向客户追偿,实则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违背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代为履行,但代履行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如债务人同意或合同约定)。 本案中,KTV的赔偿行为系自愿处分,且客户并非徐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KTV无权要求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的死亡系因个人健康风险与职业选择叠加所致,KTV与客户均不存在法律过错。KTV支付人道主义赔偿虽值得同情,但不得以此突破法律责任边界。 法院最终判决:KTV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诉求。
浙江天台,陪酒女徐某因饮酒过量,被同事发现时已意识模糊,后来在沙发上昏迷不醒,最
程磊聊军事
2025-04-30 0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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