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算嫖娼?”浙江杭州,一男子与失足女达成协议并给付金钱后,因临时有事不能前往,在向失足女要求退钱被拒后,男子便让同事前去接受服务。不料,在此过程中两人被抓,事后,男子也被警方查了出来,后其因涉嫌嫖娼被拘5日,这是为何?
(来源: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
一个周末的傍晚,32岁的谢三独居家中,倍感寂寞,便通过某平台联系上了失足女何某。一番交流后,两人约定当晚在某酒店见面交易,谢三还提前给何某转去了嫖资。
然而,就在谢三准备出门赴约时,家中突然出了急事,他不得不取消这次约定,赶忙联系何某说明情况并要求退款。可何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谢三多次沟通无果,又因家中急事心烦意乱。
谢三不甘心就这么吃哑巴亏,他想到了同事李某,便拨通电话,简单聊了几句后,提出让李某代替自己去酒店赴约,还把酒店房号和地址发给了李某。李某起初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答应了。
李某来到约定的酒店房间,刚和何某开始交易,房门就被猛地推开,几名民警冲了进来,将两人当场查获。
民警在处理这起嫖娼案件时,顺着线索找到了谢三。随后,警方以嫖娼为由,对谢三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三觉得自己冤枉透了,他辩称自己根本没实际进行嫖娼行为,只是因家中有事让同事帮忙处理退款,怎么就被认定为嫖娼了呢?
谢三不服处罚决定,先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维持了原处罚。他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谢三认为,虽然自己和何某达成了嫖娼合意,但事实上两人并未实施违法行为,自己已经放弃,属于违法中止,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受罚。
警方则反驳道,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谢三和何某已达成嫖娼意向,且谢三已给付嫖资,付诸了行动。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并不影响嫖娼的认定,嫖娼未遂或中止仅在处罚情节上考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好价钱或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因本人主观意志以外原因未发生性关系;或已发生性关系但未给付金钱、财物,都认定为嫖娼行为并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尽管谢三本人没去酒店完成嫖娼,但他与何某达成性交易合意并支付嫖资,已进入嫖娼违法活动范畴。之后他让李某代替赴约,并不能改变前期嫖娼行为的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何某、谢三、李某都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一个也跑不掉。而谢三因违法行为构成未遂,违法情节相对较轻,警方处以5日拘留已考虑相关因素,不存在违法违规。
最终,法院驳回了谢三的诉讼请求。
有人评论:“谢三这操作真是自作自受,还连累了同事,实在让人无语。”也有人表示:“错了就是错了,别找借口逃避责任,别以为能蒙混过关。”
谢三的经历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抵制诱惑、克制欲望,洁身自好,这才是最安全的。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