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在回家途中遭到同行醉酒男子骚扰,女子很不情愿,一直表示拒绝,然而,男子不仅不收敛,反而直接扑上去抱着女子进行亲吻,女子也忍无可忍,一怒之下推开男子,不料男子脚下没站稳,竟直接后脑勺着地,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了法院索赔87万余元。(来源:象州法院) 案发时间大约是晚上10点以后,女子江某与已婚男子杨某在参加了一场小型聚会后,同路往回家的方向而行。 聚会结束时,杨某早已醉得不成样子。 路上,杨某在酒精的作用下,言语开始变得轻浮,对江某说出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话。 起初,江某只是礼貌性地保持沉默,并没有在意。 但出乎意料的是,杨某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借着酒劲,开始对江某动手动脚,强行搂抱、亲吻,行为越发过分。 江某心中既惊又怒,她奋力挣扎,一次次地将杨某推开,但每次推开后不久,杨某又会像失去了理智一般再次靠近。 当他们来到镇上一条相对偏僻的公路上时,杨某又一次猛地扑向江某。 这一次,江某用尽全身力气推搡着对方,不知是因为脚步踉跄还是重心不稳,杨某突然失去了平衡,仰面摔倒在地,头部重重地撞在了坚硬的路面上,发出一声沉闷的响声。 江某惊恐地看着倒在地上的杨某,鲜血迅速从他的头枕部渗出。 江某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尽管医护人员竭尽全力,但在经过长达13天的救治后,杨某最终还是因严重颅脑损伤不幸离世。 事后,杨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江某作为同行者,在杨某醉酒状态下,由于其奋力一推,导致杨某倒地而亡,江某某的行为与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江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江某坚称,当时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杨某某一直对自己图谋不轨,动手动脚,自己不得已才会用力推开他,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家属将江某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各项费用合计87万余元。 其实,对于本案而言,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争议的观点: 其一,从大部分人的认知上来看,江某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江某在夜间遭遇杨某的性骚扰,无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杨某的行为都系违法,已经侵犯了江某的合法权益。 江某在深夜面对醉酒男子的此番行为下,采取推搡的方式来进行防卫,是在当时情境下为保护自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虽然杨某最终死亡,但这是杨某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结果,不能仅因结果严重就认定江某构成防卫过当。 江某本就在力量对比上处于劣势,其防卫手段亦有所节制,目的是防御自卫,主观上更无故意伤害对方的意图。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181条规定,江某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少部分人认为江某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部分民责,理由如下: 1、虽然杨某的确存在对江某非法行为,江某在面对杨某的行为时,有多种更为温和且合理的方式来避免冲突升级。 当时虽然是晚上10点以后,但在空旷街道上,即便附近行人较少,也存在通过大声呼救、及时报警等方式来寻求帮助的可能。 江某直接用力推搡杨某,并非是唯一且必要的制止手段。 2、从结果来看,杨某因江某的推搡行为摔倒,头部重伤并最终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与杨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严重程度明显失衡。 江某作为一个具备正常认知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用力推搡他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防卫限度。 《民法典》第181条同样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故江某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呢? 院方综合全案情况,还是认可了第一种观点。 杨某酒后生非,对江某实施骚扰,江某在此过程中出于本能将杨某推开,系在情理之中,其防卫手段和限度均为超过合理范围。 杨某倒地亦属难以预知的意外情况,不能苛责江某提前预知并加以防范,这无异于强人所难。 江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文中人物为化名,图片仅供示意)
2020年,江苏盐城,一女子与相亲对象见面,一口气点了快7000元的菜,男子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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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太远了无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