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某工厂打工的38岁女工龙某,因连续做噩梦被工友唐某以"撞鬼中毒"为由哄骗。唐某自称会"捉鬼术",在一个月内以"驱邪排毒"为名,20余次抚摸龙某身体,并三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期间龙某多次表示抗拒,却遭唐某以"放鬼害人"威胁。最终龙某因怀孕遭唐某威胁每月发生两次关系,争执后报警。法院认定唐某利用迷信手段胁迫龙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2025年5月19日大河报报道,在邵东县一家电子厂打工的龙某最近总在夜里惊醒,梦里总有个穿红衣的女人追着她跑。
白天上班时她盯着机器发呆,手指被烫出泡都没察觉。同车间的唐某端着茶杯晃过来:"妹子,你印堂发黑,怕是碰了不干净的东西。"
38岁的龙某是厂里老员工,和唐某共事两年。这个戴金链子的男人总爱讲些神神叨叨的事,此刻他压低声音:"我老家祖传捉鬼术,你租房后头池塘阴气重,前天夜里我还看见黑影往你窗户飘。"龙某手一抖,茶水泼在工装上。
第二天唐某捧着碗"符水"来宿舍,指尖沾水在龙某手臂画符。当他的手滑到腰间时,龙某猛地缩回:唐哥,这……想活命就忍着!
唐某突然变脸,厂里那么多女工,就你总是撞邪,知道为啥不?"他掏出手机翻出张模糊照片,这是你租房附近拍的,看见没?那个白影在盯着你!
从那天起,唐某每天深夜溜进宿舍。他先用手机播放风声录音,再用艾草熏屋子:现在开始排毒。
粗糙的手掌从脚踝摸到肩头,龙某浑身起鸡皮疙瘩却不敢动。5月18日凌晨,唐某突然掀开她被子:光摸不管用,得阴阳调和。
龙某死死抓住衣角:我不要!不要?唐某掏出手机晃了晃,你猜我把厂里监控里你被鬼缠身的视频发给你老公,他会怎么想?
三次在宾馆的"排毒"让龙某彻底崩溃。最后一次她蜷在墙角哭:我怀孕了!
唐某却笑出声:正好,你老公要是知道孩子不是他的……6月13日晚,当唐某的手再次伸过来时,龙某抓起烟灰缸砸过去。次日清晨,她攥着带血的床单冲进派出所。
"她每次都配合的!"庭审时唐某扯着领带喊。辩护律师强调龙某是成年人,三次性行为都未反抗。
但检察官出示的短信记录显示,龙某曾发过"再这样我就去死"的信息,而唐某回复:你死之前先想想你爸妈会不会被鬼缠身。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唐某通过“驱鬼排毒”的迷信话术,逐步瓦解龙某的心理防线。其手段具有双重违法性:
一是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精神强制,
二是以“放鬼害人”等威胁实施胁迫。
法院判决指出,龙某基于“遇鬼需性交解毒”的错误认知发生关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这一认定符合《刑法》对“意志自由”的严格保护——即便被害人表面配合,若其意志受到精神强制,仍构成违背意志。
二、唐某辩护称龙某“三次自愿同意”,但需明确:法律中的“同意”必须基于完全知情且无外在压迫。本案中,唐某的“同意”存在三重瑕疵:
其一,信息虚假(如虚构“鬼魂威胁”);
其二,手段胁迫(以“放鬼害人”威胁);
其三,目的非法(以驱邪为名实施性侵)。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通过迷信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龙某在短信中多次表达“不要”“害怕”等抗拒意愿,但因恐惧而屈从,恰恰印证了其意志受胁迫的状态。
三、辩护律师强调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区分法律行为能力与意志自由。
38岁的龙某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唐某持续的精神控制下,其判断力被严重削弱。
法院判决特别指出,唐某利用龙某对“撞鬼”“中毒”的恐惧心理,通过制造“不性交即死亡”的虚假因果关系,剥夺了龙某的自由选择权。
这与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等生理性丧失意志能力的情形具有同等危害性,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制的范畴。
综上,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核心逻辑在于:其通过迷信手段制造恐惧,使龙某在精神强制下丧失意志自由,进而实施性侵。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符合《刑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原则,即当性行为的发生系基于虚假承诺、精神胁迫或错误认知时,即便存在表面“同意”,仍应认定为强奸。
最终,唐某某被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