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一网络作家写了几套系列小说在网上售卖,其个人获利30万元,结果这小说竟

雷雷说趣 2025-04-11 14:53:33

安徽淮北,一网络作家写了几套系列小说在网上售卖,其个人获利30万元,结果这小说竟被警方认定为淫秽物品,不仅没收了违法所得,该作家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6万元。作家不服,认为自己创作的是文学艺术品,遂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给出了与作家和一审法院均不同的看法。 (来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从小就酷爱文学,小时候写作文都让老师刮目相看。李某毕业后,便从事了文学相关工作。 2020年,他与几名网文作者精心创作了“六朝”系列的电子小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吸引了不少粉丝,海外也有不少读者,同时给他带来了颇为可观的收入。 据悉,李某通过这几部小说,个人收入就达到了30多万元。 然而还没等李某从激动地心情中缓解过来,他们发布的几部小说却被公安机关给盯上了。经过鉴定,这几部小说均达到了淫秽物品的范畴。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其中第2条第1~7项所规定的,大多是指书中描写性行为过于细节等,足以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情形。 可是李某等人的辩护人认为: 1、李某等人创作的都是文学作品,不是淫秽物品,鉴定人不具备鉴定的资格,且对艺术作品的价值缺乏鉴定能力,这要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些作品。 2、李某等人创作不易,且主观上没有制作色情出版物牟利的故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具有鉴定资格和证明能力。 其次,《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李某等人的“六朝”系列作品,并不符合文艺作品,与人体解剖、生育、性道德等均没有关系,而是纯粹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制作的带有色情细节描述的作品。 李某等人制作“六朝”系列淫秽物品在网上销售火热,其与团队成员获利颇丰,足以说明他们具有牟利的目的。 因此,李某等人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并非辅助作用,故李某属于主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6万元。 李某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提出上诉。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 1、即便要认定“六朝”系列作品是淫秽物品,那李某也是从犯,他在制作过程中只是承担辅助创作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2、李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了罚金,其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等人所创作的“六朝”系列小说,其中的性行为描绘,并非是为了剧情的推动而写,只是单纯的为了吸引眼球而写,与普通文艺作品中为了故事情节推动而写,且比较隐晦的表达情况相差甚大。 因此,“六朝”系列作品的确系淫秽物品。 不过,李某只是参与了制作“六朝”系列作品,该作品的构思以及推广等,均是同案犯王某所为。 也就是说,李某在本案中并非主犯,而是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的罪名不便,但并非主犯,而是从犯,故改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31万元。 目前,李某已经接受了这个结果,不过他实在热爱文学,所以在狱中仍坚持阅读《二十四史》和《资治通鉴》等历史书籍,打算出狱后继续搞创作。我们也期待着李某能创作出真正有文学价值的作品。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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