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伙子觉得电玩城内4毛4分/个游戏币太贵,于是在网上买了4300个通用币,才花了476元。之后,小伙子拿着通用币常去电玩城玩耍,最终让电玩城老板给发现了。该老板带着员工数了几个小时,数出了3000多个通用币。后老板报了警,警方对小伙子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来源:红星新闻) 今年3月底的一天,电玩城老板王某突然打报警电话,说有人故意搞他家的电玩城,用了很多假游戏币来。 警方介入后,王某将电玩城的不同游戏币给清了出来,结果有3000多枚。 后警方通过电玩城的监控,发现了一位顾客的行为举止十分异常,他进来玩游戏机都是不需要兑换游戏币的。 警方立即顺着线索找了下去,最终锁定了28岁的小伙子陈某。 据悉,陈某喜欢玩游戏,平时都会到电玩城,一玩就是一天,而电玩城的游戏币是4毛4兑换1个游戏币,陈某觉得太贵了,这样玩下去,工资都不够用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售卖通用游戏币的商家,商家吹嘘这些游戏币能在很多电玩城使用,价格还十分便宜。 陈某心动了,他觉得这是个省钱的好办法,于是分6次下单,总共花了476元,购买了4300枚通用游戏币。 在拿到游戏币后,陈某迫不及待地来到电玩城尝试,没想到还真的能用。 之后的几天,陈某放开了手脚大玩了起来,赚取了不少积分,一直到电玩城老板王某发现了异常为止。 那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给电玩城造成了损失,但如果要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一般要出现陈某盗取了电玩城的游戏币去玩,这才更符合盗窃的定义。 但是陈某是网购了通用游戏币去电玩城玩耍,从而给电玩城造成了损失。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的定义。 既然不是盗窃,那会是什么呢? 其实陈某的行为属于诈骗。 诈骗同样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过诈骗的手段一般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陈某用通用游戏币欺骗了电玩城的老板,在电玩城内大肆玩耍,从而使得电玩城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陈某的行为其实属于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的,则会按照诈骗罪来处理。 现在陈某在电玩城共花了3000多个通用币,按照1个币4毛4来算,电玩城的损失差不多要1500元左右。 因此,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故警方对其处于行政拘留处罚,并没有问题。 最后,陈某的这种方式想必有很多人都想到过,但大部分人并没有去尝试过。现在大家应该知道这种是不能尝试的,一旦尝试了至少要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四川,一小伙子觉得电玩城内4毛4分/个游戏币太贵,于是在网上买了4300个通用币
雷雷说趣
2025-04-11 23:53:49
0
阅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