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20年前为陪读买下115平米的毛坯房、5平米的地下车库,儿子毕业后

槿论看社会 2025-04-19 23:36:55

浙江嘉兴,男子20年前为陪读买下115平米的毛坯房、5平米的地下车库,儿子毕业后,男子到国外定居做生意,期间房子一直空着,20年后,儿子买房,资金紧张,男子想卖掉毛坯房贴补儿子,谁料,他的房子早已装修好,里面还住着5名租客。男子立马报警,警察说出房东的名字,让男子震惊不已。

4月18日潇湘晨报报道,朱师傅最近遇到了一件闹心事,他买下来的毛坯房空置了20多年,最近想卖掉,才发现竟然有人背着他偷偷装修好房子,还出租了。

原来,20多年前,朱师傅一直在嘉兴桐乡做生意,他的儿子在桐乡读书。

2001年,朱师傅为了方便儿子读书,就花钱买下了一套115平米的房子,房子总价138000元,另外他还花3000元买了一楼5平米的地下非机动车车库。

当年,房主金先生有一栋自建民房,因为建房时欠了一些钱,人家催得紧,他就把第5层低价卖给朱师傅。

不过,朱师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为儿子去到湖州读书,房子就一直空着,他也没装修。

后来,因为生意需要,朱师傅辗转去到国外生活,这些年,他大部分时间呆在国外,偶尔回湖州小住。

前阵子,朱师傅的儿子想要在湖州买房,资金有些紧张,他就让朱师傅把桐乡的房子卖了。

朱师傅想到自己的房子是毛坯房,一直空着,可以当新房卖。

朱师傅心想,时隔20多年,房价应该涨了不少,说不定能卖个好价钱,自己也算帮到儿子忙了。

当他和儿子满心欢喜来到桐乡,想要看看自己房子的时候,才发现房子竟然已经装修好了,里面还住着人,而他一楼的车库也早已出租给饭店当后厨。

朱师傅震惊不已,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谁这么大胆擅自装修别人的房子,这不是乱来吗?朱师傅赶紧报警。

后来,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到,装修房子的人是原房主金先生。

金先生说,他之所以装修房子,是因为朱师傅很多年没来了。

朱师傅听完气愤不已,他忍不住问金先生,你是不是当我死了,把房子装修好后还往外租?

你把房子装修了,还出租,我只能当二手房卖,损失很大。

两人闹得不欢而散,气不过的朱师傅找来媒体介入,希望他们能帮自己讨个说法。

朱师傅告诉记者,金先生也住在那一栋楼,不过,记者去敲门,没有看到金先生。

朱师傅告诉记者,他的房子只有出售协议,合同里提到,金先生会配合朱师傅办理房产证。

不过,后来因为房屋性质,那一片的房子最终都没有办下房产证。

朱师傅带着记者去敲开自己的家门,当时房客刚好在家,就给他们开门了。

朱师傅一伙人看到,房子装修得很简单,墙面又黑又脏,房客告诉朱师傅和记者,他们是去年9月份开始承租的,每个月租金1600元,至于他们进来前有没有人住,不得而知。

记者给金先生打电话,接电话的是金先生的弟弟。

他们告诉记者,之所以装修房子,是因为朱师傅家的水管爆了,他们一直连续不上朱师傅,所以,去年才撬开他家门进去装修。

记者问道,那为什么要把房子租出去?

金先生说,因为水管爆裂,浪费了几百吨水,肯定是要通过出租房子赚回一点水费。

最终在记者的调解下,金先生支付朱师傅20多年来每个月300元房租,合计85000元,他承诺: 往后朱师傅的房子租金由他自己收。

朱师傅后来告诉记者,房子他不打算卖了。

那么,金先生没有经过朱师傅允许擅自装修朱师傅的房子,违反了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多年前朱师傅花钱买下金先生的房子,他是房子所有人,他对自己的不动产权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金先生未经朱师傅允许,擅自撬开朱师傅家门,进行房子装修并出租,属于侵占了朱师傅的房产。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朱师傅的房子原本是毛坯房,他想当新房卖,却被金先生抢先一步擅自装修,金先生的行为属于侵占并破坏了房子原本的样子。

所以,朱师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客说,去年9月份他们跟金先生签下合同,并交了房租。

那么,这个租赁关系是否有所变动?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如果朱师傅收回房屋,租赁关系本身并不因所有权的变动而自动解除。承租人仍然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直到租赁合同到期。

朱师傅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将取代原房东的地位,继续享有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他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承租人同意或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信源: 潇湘晨报——20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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