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理性!”陕西渭南,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几年后,因病住院又检查出来

槿论看社会 2025-04-19 23:32:27

“维权要理性!”陕西渭南,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几年后,因病住院又检查出来肋骨骨折陈旧伤。认为自己的病是医院漏诊所致,男子于是向医院讨说法,未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男子难以释怀又携带事前准备好的横幅和水果刀前往医院讨说法,过程中,用水果刀将一名医院的工作人员捅至重伤,结果悲剧了不仅赔偿了受害人5.1万元,还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男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4岁男子秦某在2017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往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秦某为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颈椎病骨质增生和腓骨骨折,治疗期间除外部检查外,还进行颅脑CT、心电图、颈椎MRI和胸部X光片检查,左踝关节正倒位检查。

胸片拍摄检查系当日急诊科进行,放射科医师报告“无明显外伤性干线征象”。

治疗出院第3年,秦某因其他病症前往另一医院治疗,结果CT报告却显示其“左侧第5、6、7后肋陈旧性骨折愈后。”

秦某认为自身身体出现的不适系前一医院2017年漏诊所致,便向该医院讨说法,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秦某无证据证明该医院有过错、存在误诊、漏诊问题,亦无证据证明自身的陈旧性骨折系2017年交通事故所致,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秦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又分别提起上诉、申诉,但均以失败告终。

虽然如此,但秦某仍坚持认为自身身体不适系前一医院2017年漏诊、误诊所致,于是在1年前的一天早晨携带事前准备好的横幅和水果刀前往涉事医院讨要说法。

秦某在涉事医院门口悬挂横幅时,遭到涉事医院工作人员赵某、丁某的劝阻后,扬言“谁阻挡挂横幅,就和谁弄死活”。

赵某、丁某遂返回医院,过了一会儿后,再次出面将横幅摘取。

蹲守在旁边的秦某见状,起身从裤兜中掏出事前准备的刀具向二人捅刺。

秦某见赵某跑进医院,丁某则向路北侧奔跑逃避,便追向丁某。

过程中,丁某不慎绊倒,被秦某追上连捅数刀。

随后,一名路人及从医院拿工具返回的赵某将秦某制服。一名在巡逻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秦某带走移交至派出所。

事后,经诊断丁某右侧胸壁肩锁关节处、腋后线肋弓平面处、右侧髂嵴处、左侧胸壁腋下腋后线处、左侧侧腹壁处五处受伤,又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秦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判断秦某构成何罪,关键是看秦某的主观故意如何,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故意是一种主观心态并不容易直接看出来,往往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判断。

比如,纠纷因何引起,双方之间是有深仇大恨,还是因为一时冲突引起;比如,行为人行凶采用什么方式,是否使用的工具,工具的杀伤力如何;再比如,行为人攻击的部位和强度如何,是一刀致命,还是连砍数刀,砍击的是被害人的重要部位还是非重要部分等等。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伤害后果,但并未达到剥夺生命权的程度,且其行为更多是在情绪激动下的过激反应,而非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从秦某的主观故意、行为动机、案发过程及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等方面来看,定性故意伤害罪更为客观合理,既符合案件事实,也体现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虑到秦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案件审理过中积极赔偿丁某5.1万元,取得了受害人丁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判决秦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2个月。

一审判决后,秦某认为,自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后果为重伤二级,且有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秦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亦不能证明其系准备投案途中,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了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秦某在维权过程中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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