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骑共享单车不小心将手机遗落车筐里,报警后发现手机被外卖员拿走。2天后女子发现银行卡被支出4200元,还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警方全力追查时,辅警意外发现外卖员,当场将其拦下。女子不理解外卖员是怎么用微信转账的,外卖员一句话吓得女子后背冒冷汗,表示再也不敢这么做了! 据某条热榜4月20日报道,女子不仅遗失手机,还被盗刷4200元,多亏辅警机警,才挽回了女子的损失。 吕女士平日里很少会骑共享单车,所以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并不是很熟悉。 不久前吕女士因为着急办事,一时间还打不到车,公交车又不到,只能选择共享单车出行。 吕女士扫完码后,赶紧把手机揣进兜里,然后骑上车,以飞快的速度前往目的地。 到达目的地后,吕女士看到有划线的停车位置,却怎么都锁不上车,查看可锁车的区域,还得再往前骑一段。 这时吕女士的手机响了,是对方打电话来催。吕女士终于找到可以锁车的区域后,掏出手机锁上车就走了。 可还没等走到目的地的时候,就发现手机不见了,吕女士赶紧跑回共享单车寻找,应该是掉在那附近了。 当吕女士回到共享单车附近的时候,怎么都找不到手机,只能选择报警处理。警方调取路边监控发现,吕女士把手机遗落在了车筐里,被路过的外卖员捡走了。 因为是公共道路上,路过的外卖员太多,手机还关机了,想要找到手机,简直就是大海捞针。 吕女士也明白民警搜索的不易,留下信息后就回家了,因为她也不抱希望了。 直到2天后,吕女士用备用机上微信的时候,却被强制退出了,随后就收到一条短信,是银行发来的,吕女士的银行卡被支出4200元。 吕女士赶紧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被告知42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出的。 突然被登出的微信,还有银行卡莫名的转账,林林总总的信息叠加在一起,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拿走她手机的外卖员所为。 吕女士赶紧把这个情况告诉给民警,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终于找到了这个外卖员的信息,此人叫徐某。 就在警方继续追查的时候,辅警张蜀在去上厕所的途中看到了一个外卖员,长相和身形都跟捡走吕女士手机的那个人很像。 张蜀赶紧走到外卖员身边,拍了拍他的肩膀,问他是不是叫徐某。外卖员一听撒腿就要跑,张蜀手疾眼快抓住外卖员,将其控制住并带回了警局。 经过调查,这个外卖员徐某就是拿走吕女士手机的那个人,但是民警也不理解,他是怎么能够在不知道吕女士微信支付密码的情况下,转账出去4200元的呢? 按照徐某的描述,在捡到手机后就将其关机,想着等过两天失主认定丢失不再找的时候,看看把手机卖了还钱。 岂料徐某在吕女士的手机内意外发现了吕女士的身份证照片,于是徐某就动了歪心思,修改了密码,成功将4200元用微信转账到自己微信里。 徐某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却不成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抓到了。 吕女士找回了手机,也挽回了4200元钱,那么徐某又该被如何处置呢? 1、 徐某捡到手机并没有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徐某在捡到吕女士的手机后,并没有主动将手机交到派出所,也没有尝试联系吕女士,反而却将手机藏起来,让吕女士找不到。 虽然不是故意偷盗行为,但将吕女士遗忘的手机占为己有,吕女士是可以起诉徐某侵占的。 若是能够认定吕女士的手机价格较高,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徐某很可能会被判刑、拘役或者罚金。 2、 徐某不仅捡到吕女士的手机不予归还,而且还修改吕女士的密码,并用吕女士的微信转账给自己4200元,可能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徐某不仅将捡到的手机关机,还会利用吕女士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修改密码,然后把42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而且转账4200元已经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很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缴纳罚金。 通过吕女士这次遗失手机的经历,也给大家提个醒,手机里切勿存储有关个人隐私的照片和文件,及时删除处理。
江苏南京,女子骑共享单车不小心将手机遗落车筐里,报警后发现手机被外卖员拿走。2天
槿论看社会
2025-04-20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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