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因是独生子,希望有了孩子后能有一个随自己的姓,与丈夫协商一致后,达

闻花听叶 2025-04-29 10:58:00

浙江温州,女子因是独生子,希望有了孩子后能有一个随自己的姓,与丈夫协商一致后,达成约定,一胎随自己的姓,二胎随丈夫的姓。怎料,女子的公公不能接受,认为女子这么做是让人看笑话,在孩子满月宴上与女子理论未果,直接扇了女子一耳光。(来源:齐鲁壹点等) 据悉,阿娟出生在湖北,是家里的独生女。长大后在温州上班,并与如今的丈夫结识,喜结连理。 因是独生子,阿娟希望有了孩子后能有一个随自己的姓,与丈夫结婚后便将这一想法告诉给丈夫。 阿娟的丈夫也非常看得开,认为名字只是个代号而已,姓什么都无所谓,但为了公平,与阿娟协商后,决定要2个孩子,一胎随阿娟的姓,二胎随自己的姓。 不久,阿娟为丈夫接连生了一个大胖小子和一个小公主,阿娟的丈夫也信守承诺,将让儿子跟了阿娟的姓,女儿随自己的姓。 不过阿娟与丈夫的这一做法遭到了阿娟公公的反对,阿娟的公公认为姓氏代表了家族的传承,孩子跟父亲姓,这个是民间的传统。儿媳把孩子随母姓,是让身边的亲戚朋友看笑话。 更让阿娟公公不能接受的是,孙子随了母姓,孙女还随了父姓,与阿娟夫妻二人多次理论未果,最终在孙女的满月宴上情绪爆发,当众打了阿娟一耳光。 “孩子是我的孩子,我想让他姓什么就姓什么!你管不着!”“我父母从小都没有打过我!”被打后的阿娟委屈的报了警。 1、孩子的姓氏能否随母亲? 《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可见,孩子的姓氏是可以随母亲的。 2、孩子的姓氏由谁决定?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可见,未成年的孩子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姓什么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决定,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则可自行决定姓氏。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阿娟和丈夫有权决定孩子的姓氏,阿娟的公公其实无权干涉。 3、《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虽然阿娟的公公无权干涉阿娟孩子的姓氏,但是从传统、道德等角度而言阿娟也应当体谅公公的心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阿娟的公公当众殴打阿娟也不对,已然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据悉警方介入调解后,阿娟的公公认识到自己打人不对,向阿娟道了歉,阿娟也谅解了自己的公公。但就孩子姓氏问题,阿娟夫妻二人仍坚持不愿意更改。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你能接受自己的孩子随母姓吗?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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