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判刑一案,其实是两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无

宏恺看趣 2024-12-22 21:34:46

关于虚假诉讼判刑一案,其实是两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即农民工提供劳动,包工头就应该支付工资,不论他自己的回款状况如何。 支付工资的主体是包工头,甲方有责任通过制度和程序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如果甲方没有做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农民工保底。 假如选择是这个观点,那本案中就不存在“垫付”工资这一说法,而是“应付”。你应付的工资已经全额付清,就不存在“欠薪”这个事实,然后律师和包工头再以农民工欠薪的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判一个“虚假诉讼”不冤! 第二种观点:支付工资是有背靠背条款约束,即必须有回款了才能支付工资,否则可以转变为农民工和甲方的关系,由农民工直接向甲方要求。 很多为律师鸣不平的秉持的是这种观点,包工头在没有收到甲方回款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的主体变为甲方,那包工头“垫付”工资就是个人善意,可以看作包工头给农民工的借款,“欠薪”这个事实是存在的,那“虚假诉讼”就不存在! 法院选择第一个作为标准,我个人也选择第一个!所以认为判刑不冤!

0 阅读:16
宏恺看趣

宏恺看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