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明白,律师入刑的关键在于“捏造”,“捏造”了农民工完全未收到钱的事实,“隐瞒”了农民工已经收到“钱”(不管这部分钱以后如何定性)的现实,导致法院依据“农民工完全没有收到钱”做出判决,判决总包支付全部工资。 至于这部分钱是认定为全部工资(有可能判总包不需支付),还是垫付全部工资(有可能与现有判决相同),还是垫付一部分应付一部分(有可能判总包承担部分工资),因为律师的隐瞒行为根本就没有机会进行法庭辩论。 因此不得不全部推翻重审,而且数量巨大,75份啊! 假如就1份,法院通常就是批评教育一下。 判4年跟工资的正当性辩论没有半毛钱关系。但凡诉讼时把这事说出来,该辩论辩论,绝对不可能定为“虚假诉讼”。 附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很多人不明白,律师入刑的关键在于“捏造”,“捏造”了农民工完全未收到钱的事实,“
宏恺看趣
2024-12-26 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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