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判刑一案,很多人为包工头鸣不平,说什么有工资专款账户,,包工头不需负责工资

宏恺看趣 2024-12-24 15:32:02

律师被判刑一案,很多人为包工头鸣不平,说什么有工资专款账户,,包工头不需负责工资(所以有了垫付这一说法),总包有监督职责,说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兜底。 这些说法放在现在说是对的,但需要注意时间节点。 最新实行的管理条例是2019年颁布,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必须为农民工列支工资明细,设立工资专款账户并经审核,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总包兜底等。 在新条例下,包工头的职责往小里说是一个班组长,往大里说是人事经理和质检经理的结合体,赚取的更接近于工资而非利润,一个级别略高一点的打工者,不承担工资风险是对的。 但本次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律师是在2019年以70多名农民工欠薪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之前已经经历了一次诉讼并胜诉(可惜的是分包虽败诉但无钱执行),从时间上推算实际应该发生在2015-2017年(抱歉没查到具体发生的时间,只能推算)。 那个时间包工头是什么概念?大多数实行的是一口价大包,以一个固定金额揽下工程,自行组织人员和材料,组织生产并监督质量,赚取的是工程差价。 那个时候包工头更接近于资本家,自留利润自担风险,当然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大家回想一下自己身边,2015年左右,10年前甚至更早点,除了有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人(例如煤老板),你自己村里最先富起来的和最富的,是不是多多少少都和包工头有点关系。 不能以现在包工头的境况去代入10年前。 当时为什么要颁布新条例,包工头拖欠工资和卷钱跑路肯定算原因之一。 所以,从什么时候开始咱们的人民这么富有同情心,拼命的要减轻资本家的责任?连支付工资的风险都不需要他们承担了,资本家发的工资都可以称为“垫付”了? 从法律法规上讲,那时候实行的是2005年颁布的条例,农民工发生欠薪,是由发包方和包工头共同承担,从来也没有免除包工头支付工资的责任和义务。 从实际操作上讲,经历过那个时间段的农民工兄弟们说说,你们领工资,是从包工头手里领,还是去找总包要? 所以,别提什么“垫付”,不合理也不合法,不能用现在的制度去套过去发生的事情,那不是变成了“用本朝的剑去斩前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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