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7年。(强调时间是说别拿2020保障条例来说事,那时候还没颁布呢

宏恺看趣 2024-12-25 18:32:17

事情发生在2017年。(强调时间是说别拿2020保障条例来说事,那时候还没颁布呢) 项目各方均为民营企业,所以也别扯什么国企政府的。 项目总包公司已经把钱给了大包工,全部结清。 大包工以一口价大包的方式给了小包工,工资设备材料预期利润全部包含在内。 大包公给小包工已付280万,还差430万未付! 小包工已经跟农民工结清了工资。 小包工在大包工那里有欠款,于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大包工头,同时起诉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总包方已经支付过款项了,法院判总包方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大包工头支付,但大包工头没钱,无法执行到位,只能暂时搁置。 2019年,小包工头和律师改变诉讼策略,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起诉总包方,在诉讼过程中完全未提及农民工已经收到过钱这一情况,因此也没有是否垫付工资,或者生活费等争论。 法院依据75名农民工工资完全未清偿的虚假事实判决总包方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总包履行支付责任后发现有诈,举报造成此事东窗事发。 因律师完全未提及已经支付过工资算为“隐瞒”,75名农民工中有10多人未在此项目中工作过算为“虚构”。依据虚假的事实做出的75份生效的判决书不得不全部推翻。 两个小包工头指认是律师指导策划执行的,经济利益方面未提及不了解,但肯定有。 律师以“不知情”及“垫付工资不是工资”进行辩护,但未被法院采信。 法院判决小包工头缓刑,律师实刑4年。 律师表示会上诉。 这个过程够清晰吧! 所以“虚假诉讼”有问题吗?律师判刑有问题吗? 附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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