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老实人?”河南新乡,一男子新买了一辆大货车,上万拍照后去办理ETC,岂料,ETC公司却声称该车牌还欠4000多的过路费没有交,需要先结清欠款才能办理!男子无语了,我这刚买的新车怎么无缘无故还背了4000多的债?前车主的错为什么要他来承担? 2025 年 3 月 28 日,河南新乡的杨卫国站在车管所大厅里,盯着手中崭新的豫 UXXX3 车牌,嘴角扬起一丝笑意。 作为一名跑了十年长途的货车司机,他终于攒够钱买下人生第一辆属于自己的卡车。 这个包含 3、6、9 三个吉利数字的车牌,是他特意从车管所摇号系统里挑出来的,寓意着 “三阳开泰、六六大顺、长长久久”。 谁也没想到,这个承载着希望的车牌,会在一周后将他卷入一场荒诞的债务漩涡。 4 月 2 日上午,杨卫国带着全套手续来到 ETC 办理点。 当工作人员在系统里输入车牌号码后,电脑屏幕突然弹出红色警示:该车牌关联的 ETC 账户存在 4327.6 元欠费,需结清后方可办理新业务。 “这不可能!我车是新买的,牌子刚上三天!” 杨卫国拍着桌子站起来,手指几乎戳到工作人员脸上。 他掏出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车管所出具的车牌发放证明,每一张都显示车辆注册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但 ETC 系统里的欠费记录却显示,这些费用产生于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2 月,涉及郑州、洛阳等地的高速路段。 “我们系统只认车牌,不认车主。” 客服经理李建军递来一份《ETC 用户协议》,“根据第 7 条,车牌绑定的 ETC 账户欠费未结清前,不得办理新业务。” 杨卫国扫过密密麻麻的条款,发现协议里确实没有区分新旧车主的责任,他像被泼了一盆冷水,瘫坐在椅子上 —— 这辆贷款买来的卡车每天停运损失近千元,而 ETC 是跑长途的刚需。 走投无路的杨卫国拨通了《都市报道》热线。 4 月 5 日,记者王磊带着摄像机来到 ETC 办理点。 面对镜头,李建军终于松口:“这个车牌的前任车主是一家物流公司,他们去年底注销了 ETC 账户,但欠费一直没结清。” 原来,车牌在回收后重新发放时,ETC 系统并未同步更新车主信息,导致新旧车主的债务被捆绑在一起。 “这属于典型的系统漏洞。”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新车主不发生效力。ETC 公司无权要求杨先生承担前车主的债务。” 但 ETC 公司仍坚持:“我们只能通过车牌追讨欠费,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戏剧性的转折出现在 4 月 7 日,记者通过交管部门查询发现,该车牌在 2023 年 12 月已被车管所注销,按规定所有关联业务应自动终止。 “这说明 ETC 公司存在严重的信息滞后。” 车管所负责人刘斌解释,“我们在释放车牌前会清除所有违章记录,但 ETC 系统未接入我们的数据库。” 类似的 “旧债追新主” 并非孤例。 2024 年 11 月,广州李先生新买的宝马车被查出三年前的停车欠费 2000 元,原因是车牌前任车主未结清费用,最终在交通局介入下,欠费记录被强制删除。 更典型的是 2024 年北京平谷区的二手车纠纷,一辆转手七次的车辆累积 603 条违章,法院最终按各任车主实际使用时间划分责任。 该案与杨卫国事件的区别在于,前者涉及车辆本身的违章,而后者是车牌关联的债务。 但两者都指向同一个核心矛盾:现行制度下,车牌作为公共资源的循环使用,与私人债务的绑定缺乏明确法律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 551 条,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债务转移对新债务人不生效。 杨卫国作为新车牌的合法使用者,既未参与前车主的 ETC 合同,也未签署债务承担协议,依法无需承担 4327.6 元欠费。 ETC 公司以 “车牌关联” 为由要求其还款,实质是将公共资源(车牌)与私人债务捆绑,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8 条关于行政许可不得增设公民义务的规定。 从合同角度看,ETC 公司与前车主的协议属于双方民事行为,其效力不及于第三方。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电子合同需经当事人确认方可生效,而杨卫国从未签署过任何涉及该债务的协议。 此外,ETC 公司在车牌注销后仍保留欠费记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 条关于车辆注销后相关业务终止的规定。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媒体监督和法律专家的介入下,ETC 公司终于删除了豫 UXXXX3 车牌的欠费记录,杨卫国顺利拿到 ETC 设备。 这场耗时 18 天的纠纷,最终以制度进步的曙光收尾。 当车牌的公共属性与债务的私权属性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公民的合法使用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均使用化名) 创作来源:都市报道
“欺负老实人?”河南新乡,一男子新买了一辆大货车,上万拍照后去办理ETC,岂料,
子焓
2025-05-18 0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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