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花208000元买了一辆新车,刚开了一年,却意外发现新车出现过事故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11 19:15:13

河南郑州,男子花208000元买了一辆新车,刚开了一年,却意外发现新车出现过事故,理赔金额达到了164844.18元。男子找到店家索赔,对方却说:我们也不知情,是第三方车队在运输过程中撞到了人! (来源:小莉帮忙) 2024年3月,张大哥和4S店签了一份购车合同,提了一辆全新的7座轻型客车,成交价格为208000元。 车子刚开了差不多一年,张大哥意外发现自己买的那辆新车竟然在2024年1月有过一次事故理赔,理赔金额达到了16万余元。 张大哥吓了一跳,理赔金额这么高,这得出多大的事故啊?张大哥想想就后怕不已,因为他经常开着车出去钓鱼,晚上就睡在车上。 张大哥越想越气,于是找到调解员一起4S店讨说法,质问为什么要把事故车当做新车卖给自己。 可是负责人告诉张大哥,这件事他们并不知情,2024年1月份厂家委托第三方车队运送车子,结果在路上撞到了人。 2024年2月24号车子才到达他们店里,送到的时候没有任何问题,事故也还没处理完,所以根本查不到保险记录。 因此,他们不是故意隐瞒维修记录,而是他们也被蒙在鼓里。 张大哥认为,自己是在店里买的车,即使真的如店家所说这样,也是他们工作失职,按照规定,店家应该退一赔三。 调解员提出,如果这件事厂家知道却没有告知,就应该是厂家的问题,如果是第三方车队隐瞒了情况,那就应该追究车队的问题。 负责人提出,这些是他们内部问题,他会先把张大哥的问题解决。如果张大哥不想要这辆车,就给他换一辆新的,如果张大哥还愿意要这辆车,就给他10%到30%的赔偿。 或者他们出3万元钱,让张大哥走法律程序,如果最后判他们退一赔三,他们也接受。 张大哥对于这个结果很满意,表示愿意进一步沟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有义务对所售车辆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即便其声称对事故不知情,但作为销售方,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从主观过错角度来看,这种过失使得4S店在销售过程中具有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间接故意,因为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存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瑕疵而未予披露。 4S店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理赔的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张大哥,这一行为导致张大哥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车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此事件中,4S店的行为符合欺诈销售的构成要件,张大哥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二、厂家作为车辆的生产者和运输委托方,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厂家在委托第三方车队运输时,未对车队的资质、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或者未与车队明确约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导致车辆发生事故且未及时告知4S店,那么厂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第三方车队在运输过程中撞到人,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直接造成了车辆的损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4S店提出给张大哥换一辆新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前提是新车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且4S店应当承担换车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车辆过户费、税费等。 4S店提出给予张大哥10%到30%的赔偿,这一赔偿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在欺诈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因此,4S店的赔偿方案可能无法满足张大哥的合法权益。 4S店提出出3万元钱让张大哥走法律程序,如果最后判退一赔三也接受。这一方案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存在一定风险。 一方面,3万元钱可能不足以覆盖张大哥的诉讼成本和潜在损失;另一方面,法律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张大哥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因此,张大哥在选择这一方案时需要谨慎考虑。 判决结果:张大哥对于4S店提出的解决方案表示愿意进一步沟通,若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依据法律规定,张大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4S店退一赔三。(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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