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婚后生下一女,但婆家重男轻女,丈夫一直想要儿子,迫使女子尝试试管受孕,却未能成功。女子心灰意冷,选择与丈夫分居。丈夫却以妻子拖延生育为由,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女子获得女儿抚养权,并拿到60万元补偿,其中包括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张某与陈某夫妻二人,如今却因一场生育纠纷,站在了对立面。张某的内心渴望有一个儿子,继承家业,延续香火。 这份执念,源自他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家庭,尤其是那些长辈们,总在他耳边念叨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女子陈某,本以为婚姻是爱情的港湾,却不曾想,自己会成为了生育的机器。婚后不久,便迎来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 然而,这份喜悦并未持续太久,因为张某和婆家的反应,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她所有的热情。 怎么是个女孩!张某的话语中透露出一丝不满,尽管他努力掩饰,但那份失望还是溢于言表。 陈某心中五味杂陈,她明白,这不仅仅是丈夫一个人的想法,更是整个家庭对她的期待和压力。 张某对儿子的渴望愈发强烈,他开始频繁地提起再生一个孩子的话题。 陈某起初还能耐心解释,自己身体尚未恢复,而且女儿还小,需要更多的关爱和陪伴。但张某却听不进去,他觉得陈某是在找借口,是在拖延。 婆家的态度也更加明确,他们开始明里暗里地给陈某施加压力,希望她能识大体,为张家再生一个孩子。 陈某感到前所未有的压抑和疲惫,她觉得自己仿佛成了一个生育的机器,被家人推着往前走,却没有人关心她的感受和想法。 终于,张某提出了一个让陈某震惊的决定:做试管婴儿。 陈某起初坚决反对,她觉得自己已经为这个家付出了太多,而且试管婴儿的过程痛苦又漫长,她真的不想再经历了。 但张某却软硬兼施,一会哄她,一会又说这是为了家庭的未来。陈某在无奈和压力下,最终答应了。 然而,试管婴儿的过程并不顺利,尽管他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金钱,但最终还是失败了。 陈某彻底崩溃了,她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为什么还是不能满足丈夫和婆家的愿望呢? 而张某则更加失望和愤怒,他觉得陈某是在故意拖延,是在故意不给他生儿子。 两人的关系因此降到了冰点,陈某对张某彻底失去了信心。 她觉得自己在这个家里已经没有了地位和价值,只是一个被用来生育的工具。 于是,陈某选择了分居,陈某已经坚定了自己的决心,她不想再为了别人的愿望而活,她只想和自己的女儿过平静生活。 然而,张某觉得自己已经等得太久了,他不能再这样耗下去了。在2025年的春天,他起诉离婚。 他认为陈某一直在拖延生育计划,这是对他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他希望通过法律来结束这段婚姻,然后重新找一个愿意为他生儿子的女人。 陈某没想到张某竟然会走到这一步,她以为他们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至少还有女儿这个纽带连接着他们。但现在看来,张某已经铁了心要离婚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生育自主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这意味着,妇女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如何生育。 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生孩子,这是她的合法权利,张某和婆家不能强迫她违背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也强调了夫妻平等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包括了对生育问题的决策权,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协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 张某单方面要求陈某再生孩子,显然违反了夫妻平等原则。 二、《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表明,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但并非无条件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张某以陈某拖延生育计划为由起诉离婚。然而,这并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如前所述,生育是妇女的自主权,陈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 因此,张某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时,也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子女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核心问题。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陈某的女儿已经年满8周岁,在判决时会尊重她的真实意愿,并考虑陈某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最终,判决由陈某抚养女儿。 《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广东东莞,女子婚后生下一女,但婆家重男轻女,丈夫一直想要儿子,迫使女子尝试试管受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12 0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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