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50多岁保洁大妈王某趁单位人少,带66岁情人潘某在休息室发生关系

金豆说娱哦 2025-04-23 17:30:45

四川苍溪,50 多岁保洁大妈王某趁单位人少,带 66 岁情人潘某在休息室发生关系,完事后潘某离开,王某却在休息室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潘某及工作单位告上法庭索赔 90 万,法院最终驳回诉求。 据报道,50 多岁的保洁大妈王某,在单位里默默工作了两年。这两年里,她或许每天都在重复着相同的保洁工作,擦拭着每一个角落,让单位的环境变得整洁干净。 王某在单位里结识了 66 岁的潘某,也不知道两人是怎么搭上线的,一来二去,竟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这关系,就像一颗隐藏在暗处的种子,在不经意间生根发芽,却也埋下了悲剧的种子。 那天中午,阳光慵懒地洒在单位的小院里,本该是忙碌后的宁静时光,却成了这场悲剧的导火索。王某趁着单位人少,约了潘某到保洁员休息室。在那一方寸之地,他们沉浸在短暂的欢愉之中,却不知危险正悄然逼近。 完事后,潘某像往常一样,回到自己的岗位上继续工作,似乎这场不正当的幽会,在他眼里不过是生活里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插曲。可他哪里知道,危险正悄然降临。 王某在完事后,突然感觉一阵天旋地转,眼前一黑,整个人就昏倒在了休息室里。而此时,她的丈夫寇某,还在外面四处焦急地寻找着妻子。 他满心都是担忧,一边呼喊着妻子的名字,一边在单位里四处寻找。当他推开休息室的门,看到妻子躺在地上,鲜血从头部流出,那一刻,他的世界仿佛崩塌了。 寇某心急如焚,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迅速赶到,将王某送往医院。可命运似乎并不眷顾这个家庭,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可王某还是因为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脑出血,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寇某,王某的丈夫,在妻子离世后,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他怎么也想不通,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就没了。在悲痛之余,他开始寻找事故的原因,认定潘某和工作单位都有错。 寇某觉得,潘某作为王某的情人,在王某身体不适时,没有给予及时的照顾和帮助,有一定的责任。 而工作单位,没有对员工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提醒,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他一纸诉状,将潘某和工作单位都告上了法庭,索赔 90 万。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寇某认为,潘某作为王某的情人,在王某昏倒时没有及时救助,应该承担责任。而工作单位没有尽到对员工私密行为的监管,也应担责。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潘某的“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负有“紧急救助义务”的前提是“因过错导致他人陷入危险”。 本案中,潘某与王某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潘某未实施暴力或胁迫,王某昏倒属“突发疾病”,潘某无“过错创设”责任。 若潘某在昏倒后“故意不救助”,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但需证据证明其明知危险且有能力救助却未行动,而本案无此证据。 “情人关系”的特殊性:法律不因“不正当关系”加重潘某责任。若潘某为普通同事,其“离开现场”行为不构成违法;同理,情人身份不改变法律评价标准。法院可能引用《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潘某无过错,无需赔偿。 二、“私密空间”的侵权豁免:单位休息室属员工私密空间,单位无权监控员工私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单位未侵犯王某隐私权,反而因安装监控可能违法。若单位未提供危险环境(如设施故障、照明不足),则不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单位无义务防范员工道德风险。若单位曾发布“禁止不正当关系”规定,仅构成道德倡导,无法律强制力。 法院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认定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故无管理责任。 三、“自甘风险”的适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知与情人幽会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其选择在单位休息室发生关系,系自愿承担“被同事发现”“突发疾病”等风险。 王某死亡系“脑血管畸形破裂”引发,与潘某行为无直接因果。法院可能引用《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潘某或单位,而属“意外事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知自身行为风险,其与潘某的关系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单位灯光、通风等条件与死亡无直接因果,故潘某和工作单位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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